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2:12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


  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


  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
1.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购汇限额手续前,需到各外事归口部门填写《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然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汇手续。
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15天内,需持有效发票或经团组长签字的费用支出一览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3.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用于购买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的单位,需持有效证明和单位用汇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
4.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用汇计划数报主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实施《暂行规定》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
;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六、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开支、简化手续、完善财务制度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和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安排用汇,以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保证用汇单位的合理购汇。
1994年8月6日

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境外朝觐用汇;
(八)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九)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五条 购汇手续:
(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二)中国银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额无误后给予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帐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
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
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
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标准的规定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应恢
复其人民币限额。
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财政厅(局)季度终了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级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
第十条 取消“外汇的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三联单”);取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88〕财外字第51号)、《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88〕财外字第223号)、《全国非贸易外汇
留成办法》(〔92〕财外字第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
2.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
3.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
4.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
5.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
6.出境团组(人员)购汇申请表
199 年第 季度
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单位:万美元 万元
---------------------------------------
| | 党政干部 | 其他人员 | |
| 出 国 用 汇 项 目 | | | 备 注 |
| |出国费限额 |出国费限额 | |
|----------------|------|------|------|
| | 上年(期)执行数 | | | |
| 团 数 |----------|------|------|------|
| |本年(期)累计执行数| | | |
|-----|----------|------|------|------|
| | 上年(期)执行数 | | | |
| 人 数 |----------|------|------|------|
| |本年(期)累计执行数| | | |
|-----|----------|------|------|------|
|上年(期)| 美 元 | | | |
| |----------|------|------|------|
| 执行数 | 人 民 币 | | | |
|-----|----------|------|------|------|
|本年(期)| 美 元 | | | |
| |----------|------|------|------|
| 执行数 | 人 民 币 | | | |
|-----|----------|------|------|------|
|本年(期)| 美 元 | | | |
| |----------|------|------|------|
|累计执行 | 人 民 币 | | | |
---------------------------------------
主管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说明:出国团数以本单位组团数为准,出国人数以本单位供应外汇的人数为准,年度(季度)用汇情况汇总表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99 年第 季度
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 顺 | |控 制|实 际| 去年同期 | 与去年同 | |
| | | | | | |备 注|
| 序 | 科 目 |指标数|执行数|执 行 数 |期 相 比 | |
|---|--------|---|---|------|------|----|
| 1 |驻外机构经费 | | | | | |
|---|--------|---|---|------|------|----|
| 2 |留学生经费 | | | | | |
|---|--------|---|---|------|------|----|
| 3 |专家经费 | | | | | |
|---|--------|---|---|------|------|----|
| 4 |国际组织会费 | | | | | |
|---|--------|---|---|------|------|----|
| 5 |救济与捐款 | | | | | |
|---|--------|---|---|------|------|----|
| 6 |股金与基金 | | | | | |
|---|--------|---|---|------|------|----|
| 7 |政治业务费 | | | | | |
|---|--------|---|---|------|------|----|
| 8 |对外宣传费 | | | | | |
|---|--------|---|---|------|------|----|
| 9 |出国用汇 | | | | | |
|---|--------|---|---|------|------|----|
| 10|境外朝觐用汇 | | | | | |
|---|--------|---|---|------|------|----|
| 11|援外用汇 | | | | | |
|---|--------|---|---|------|------|----|
| 12|其他用汇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主管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申 请 数 | 折 合 美 元 | 折合人民币 | | 一
|-------|---------|---------| 汇往地点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
|---|---|-----|---|-----|---|-------| 银
| | | | | | | | 行
|---|---|-----|---|-----|---|-------| 结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退
|---|---|-----|---|-----|---|-------| 原
| | | | | | | | 申
|-----------------------------------| 请
| | |用汇| |银结| | 机
|用途| |单位|填表19 年| 汇|结汇19 年| 关
|说明| |盖章| 月 日|行章| 月 日|
------------------------------------- 限
申请机关首长 司(局)长 处(科)长 经办人 日



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申 请 数 | 折 合 美 元 | 折合人民币 | | 二
|-------|---------|---------| 汇往地点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
|---|---|-----|---|-----|---|-------| 银
| | | | | | | | 行
|---|---|-----|---|-----|---|-------| 结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送
|---|---|-----|---|-----|---|-------| 财
| | | | | | | | 政
|-----------------------------------| 部
| | |用汇| |银结| |
|用途| |单位|填表19 年| 汇|结汇19 年|
|说明| |盖章| 月 日|行章| 月 日|
-------------------------------------
申请机关首长 司(局)长 处(科)长 经办人
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申 请 数 | 折 合 美 元 | 折合人民币 | | 三
|-------|---------|---------| 汇往地点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
|---|---|-----|---|-----|---|-------| 银
| | | | | | | | 行
|---|---|-----|---|-----|---|-------| 结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自
|---|---|-----|---|-----|---|-------| 存
| | | | | | | |
|-----------------------------------|
| | |用汇| |银结| |
|用途| |单位|填表19 年| 汇|结汇19 年|
|说明| |盖章| 月 日|行章| 月 日|
-------------------------------------
申请机关首长 司(局)长 处(科)长 经办人
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退 汇 数 |折合美元或协议美元| 折合人民币 | | 一
|-------|---------|---------| 原汇往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地 点 |
|---|---|-----|---|-----|---|-------| 银
| | | | | | | | 行
|---|---|-----|---|-----|---|-------| 退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退
|---|---|-----|---|-----|---|-------| 原
| | | | | | | | 单
|-----------------------------------| 位
| | |退汇| |银结| |
|说|上项退汇系19 年 月 日|单位|填表19 年|退汇|结汇19 年| 限
|明| 项上结汇部分 |盖章| 月 日| 章| 月 日|
------------------------------------- 日

主管会计 效
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退 汇 数 |折合美元或协议美元| 折合人民币 | | 二
|-------|---------|---------| 原汇往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地 点 |
|---|---|-----|---|-----|---|-------| 银
| | | | | | | | 行
|---|---|-----|---|-----|---|-------| 退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送
|---|---|-----|---|-----|---|-------| 财
| | | | | | | | 政
|-----------------------------------| 部
| | |退汇| |银结| |
|说|上项退汇系19 年 月 日|单位|填表19 年|退汇|结汇19 年| 限
|明| 项上结汇部分 |盖章| 月 日| 章| 月 日|
------------------------------------- 日

主管会计 效
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
----------
帐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 第
| 退 汇 数 |折合美元或协议美元| 折合人民币 | | 三
|-------|---------|---------| 原汇往 | 联
|币 别|金 额| 折合率 | 元 | 折合率 | 元 | 地 点 |
|---|---|-----|---|-----|---|-------| 银
| | | | | | | | 行
|---|---|-----|---|-----|---|-------| 退
| | | | | | | | 汇
|---|---|-----|---|-----|---|-------| 后
| | | | | | | | 自
|---|---|-----|---|-----|---|-------| 存
| | | | | | | |
|-----------------------------------| 限
| | |退汇| |银结| |
|说|上项退汇系19 年 月 日|单位|填表19 年|退汇|结汇19 年| 日
|明| 项上结汇部分 |盖章| 月 日| 章| 月 日| 有
------------------------------------- 效
主管会计
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
-----------------------------------
| | | |
|出境团、组名称| | 联系人 |
|-------|--------------------------
|主 管 部 门| |批准机关及函号|
|----------------------------------
| |出境团、组负责人姓名| |行政职务| |护照号码|
| | | | | | |
| |-----------------------------
| |成员姓名|行政职务|护照号码|成员姓名|行政职务|护照号码
| |----|----|----|----|----|----
| 出 | | | | | |
| 境 |----|----|----|----|----|----
| 人 | | | | | |
| 员 |----|----|----|----|----|----
| 情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前往国家或地区|
|----------------------------------
|批准出境天数| |申请用汇种类| |对方负担费用|
|----------------------------------
| | 项 目 |人 数|天 数|目标准|金 额|折合美元
| | 伙 食 费 | | | | |
| 申 | 住 宿 费 | | | | |
| 请 | 公 杂 费 | | | | |
| 用 | 机 票 费 | | | | |
| 汇 | 个人零用费 | | | | |
| 预 | | | | | |
| 算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单位及主管单位签章 |批准金额| | |
| |---------------------
| | 北京市财政局审批签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实际出境|实际出境|出入境| 年 月 日至 | 注
|电话| | 人| 天| 日期| 年 月 日 | 意
|--------------------|----------| 事
| 支 出 情 况 | | 项
|--------------------|出境主要任务、效 | :
| 项 目 |原金币额|折合美元|单据|果及用汇中的问 | 1.2.3.
| | | |张数|题 | 使 入 请
|-------|----|----|--| | 用 境 将
| | | | | | 各 后 有
| 伙食费 | | | | | 项 1 关
|-------|----|----|--| | 外 5 书
| 住宿费 | | | | | 汇 日 面
|-------|----|----|--| | 不 内 报
| 交通费 | | | | | 得 推 告
|-------|----|----|--| | 超 带 抄
| 公杂费 | | | | | 过 单 送
|-------|----|----|--| | 范 据 市
| 往 返 | | | | | 围 到 财
| 机 票 费 | | | | | 和 市 政
|-------|----|----|--| | 标 财 局
| 个 人 | | | | | 准 政 外
| 零用费 | | | | | 局 事
|-------|----|----|--| | 外 财
| | | | | | 事 务
|-------|----|----|--| | 财 处
| 支出合计 | | | | | 务
|-------|----|----|--| |
| 退汇金额 | | | | |
|--------------------|----------|
|单位及主管单位签章 |北京市财政局 |
| |审批签章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1994年9月24日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广电部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10月7日,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广播电视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杂志等因播出、刊登广告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广告收入。
(二)有线电视收入,即有线电视收视费、初装费等收入。
(三)节目交换收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之间进行节目交换取得的收入以及节目版权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办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剧对方投资形成的收入。
(五)节目传输收入,即事业单位向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按规定收取的终端安装费及维护费。
(六)门票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规定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七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犯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证正常预算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人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转播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转播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按增加的实际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广播电视专业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报废和处理报主管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七)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应缴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
1.广播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节目自办率、重播率。
2.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电视节目自办率、重播率。
3.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所属的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日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广发计字〔1991〕378号《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