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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5:50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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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进行修订。现发布经修订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见附件),统一适用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审核工作和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工作,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的指导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六、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七、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八、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十、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十一、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十二、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十三、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十五、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 

(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由于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综合具备入股股东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股的证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持稳定。

(二)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如实说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的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四)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诺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五)有限合伙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其入股时剩余的存续期限应当大于规定持股期限,并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监管要求。

十八、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确定增资价格、规划增资资金用途,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等。

十九、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对增资股东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二十、证券公司应当向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入股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应当向其他股东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特殊性,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管理控制,其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实际由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其入股证券公司的最终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设有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企业须到期退出等。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上市证券公司,还应当按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一、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过程中,对于股东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十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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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1984年1月13日 甘政发〔1984〕23号)


  农村人畜缺水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目前,全省尚有一百六十六万人和三百零二万头畜的饮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遇到干旱年份,就要到几十里,甚至往返百公里外长途拉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的还要吃苦水,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因此,迅速解决人畜缺水问题,是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加快这一工作的进展,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范围,是指乡村农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国营农牧场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饮水问题。由于开矿、建厂,其它基本建设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造成群众吃水困难的,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污染谁解决。


  二、近期解决的标准和重点。1980年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近期人畜饮水的标准是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到一百五十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根据我省目前人畜缺水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1985年前首先解决出村单程四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当地无饮用的地面或地下水,靠蓄积雨水的缺水村庄。重点是中部十八个干旱县和十二个困难县;1985年后再解决出村单程二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不够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属饮水困难的范围。


  三、供水标准:干旱期间每日每人供水十公斤以上,大畜三十公斤以上,羊五公斤以上,猪二十公斤以上。在吃窖水的地方,要达到水窖蓄水量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小型为主,以蓄为主,社队自办为主,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在中部干旱地区,应继续以打窖为主,相应地修建涝池,并在沟壑寻找矿化度较低的地下水,打土井供牲畜饮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修建一些骨干工程以补充大旱时窖水的不足。在陇东塬区,应继续打水窖和土井,同时利用现有机井修建引水管道或小高抽解决塬边地区的饮水问题。在河西祁连山北麓沿山地区,可修建引水管道、蓄水池,各河流下游苦水地区可打井提取深层地下水。牧区可截引地下水,修建塘坝、雪窖和建设基本井,铺设引水管道,增设供水点。今后修建水利工程的地方,凡有人畜缺水问题的,都应一并列入计划一次建成。


  五、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水窖、涝池、土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其它饮水工程要查清水源、水质,按自然地形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的效能。在勘测设计时,要多方案比较,达到投资省,工期短,质量高,效益好,便于管理使用的要求。工程设计不仅要有名称、地点、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水文地质、工程量、劳力、材料设备、投资效益等情况,还必须要有工程平面布置图,设计详图和计算依据。需电提的工程还要阐明电源情况。工程审批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地县包干经费和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地县审批。属省经费安排的项目,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作出勘测设计,地、市审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地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审批。


  六、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要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水窖按蓄水容积大小,一方水补助一元,涝池五百方以上的每个补助三百元用于进水口和出水口设施的材料补助,对于修建其它饮水工程所需资金国家原则上只补助材料设备费。在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需离家起伙的,在劳力上可适当补助,但每个工日补助不得超过五角。


  七、加强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工程审批后,都要确定领导、技术、财务三方面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实行承包。按设计预算、质量要求、完工时间、工程效益、资金、材料设备、签定合同,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竣工后要进行验收,水窖、涝池、土井、改泉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组织农财员、水保员验收,登记造册,县水利局抽查后,及时发放补助费。其它工程原则上谁审批谁验收或委托下一级业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自理。对于质量好、节约投资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奖金可在节约部分中提取,由地县审批。


  八、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本着“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所有权长期不变。属群众个人的,由自己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属集体修建的由集体管理。跨乡、村、社的工程,由上一级管理或确定一个主要的受益单位管理。凡集体管理的工程,都要确定专人或专管机构,按工程的种类、规模、受益范围,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国家对解决群众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和材料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此后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社队要负责修复,资金由社队自筹解决。国家不再补助。


  九、加强对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任务大的地县,水利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组织专人抓好这项工作,要作好计划安排,组织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和解决好工程修建中的具体问题,一抓到底,直到解决为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5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59人)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罗青长
副主任委员
洪学智 严济慈 李世璋 黄荣 秦力生 康永和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志杰 马恒昌 扎西拉姆(女)
区棠亮(女)方志纯 巴图巴根 巴金
邓力群 申纪兰(女)史怀璧 成仿吾
成盛三 任新民 华凤翔 华煜卿
庄明理 刘毅 李富荣 吴国祯
吴学周 何贤 张平化 陆榕树
阿衣奴拉·阿皮孜(女)林兰英(女) 林佳楣(女)
金明汉 周里 周谷城 郑英
赵发生 赵朴初 赵廷光 赵祖康
赵喜明 郝德青 施嘉明 莫乃群
贾庭三 钱三强 徐伯昕 徐眉生
凌云 郭棣活 浦洁修(女) 陶峙岳
彭迪先 惠浴宇 童少生 曾志(女)
谢冰心(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