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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29:09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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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测绘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升测绘文化软实力,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血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成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支撑力量,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标志。特别是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测绘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测绘正在从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迈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将使测绘的保障服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测绘文化正是伴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进程产生、发展、积淀而成的,是测绘精神、价值取向、发展理念、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物质成果的集中反映,是测绘行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代代测绘人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测绘精神、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外在形象逐步提升,测绘行业涌现出了以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为杰出代表的一批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测绘行业的文化底蕴丰厚,文化成果丰硕,基层测绘单位的文化建设具有坚实的基础和鲜明的特色。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广大测绘职工对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出了迫求需求。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测绘行业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测绘职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倡导和谐理念、提倡和谐精神、构建和谐行业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凝聚力、提高测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测绘发展的实践证明,测绘文化已经渗透到测绘生产实践、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保障服务等各个方面,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作用。我们既要充分肯定测绘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测绘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测绘文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到位,抓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不强,文化建设目标和机制不够明确,以及文化建设与事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测绘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在继续增强测绘科技、装备等硬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


  二、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测绘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提高测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以增强测绘行业和单位核心竞争力、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测绘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和借鉴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以测绘精神为核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测绘文化,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总体目标


  经过今后5至10年的努力,形成测绘文化建设上水平,职工全面发展有保障,行业整体形象有提升,推动科学发展更有力的良好局面。测绘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品位不断提升,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面貌更加昂扬向上;和谐单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测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测绘单位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测绘行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相互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与测绘职工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有机结合,测绘文化支撑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明显加大。


  (三)主要内容


  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行为文化的倡导、制度文化的创新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进一步培育、总结和提炼测绘精神和发展理念,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美化工作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眼于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把测绘文化建设自觉地贯穿于测绘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


  2、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测绘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尊重职工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准确把握职工对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形成人人参与测绘文化建设、测绘文化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3、坚持继承传统、改革创新。要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测绘行业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丰富测绘文化的内涵,拓展测绘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地域环境、发展水平、职工素质、文化资源等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博采众长,突出重点,建设具有测绘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测绘文化。


  三、明确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测绘文化建设


  (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测绘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测绘职工的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和规范测绘职工的言行,巩固测绘职工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要引导职工继承测绘优良传统,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伟大精神。要紧密结合测绘事业发展实际,开展测绘精神大讨论,凝练出反映测绘职工时代风采的测绘精神新表达。


  (二)树立先进的发展理念


  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战略思维,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开放的理念,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要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加强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牢固树立诚信的理念,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度。要牢固树立创新的理念,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力,积极推动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切实提高测绘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


  要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测绘行业自身的特点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测绘政策法规建设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追踪问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要根据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不断完善测绘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图式,确保测绘工作的精准性和实用性。要进一步完善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等,逐步形成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


  (四)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


  要加强测绘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的生产条件和野外装备,不断美化净化工作环境,努力实现环境的整洁化、园林化、艺术化。要建立具有测绘特色的视觉标识体系,着力打造测绘品牌,提升测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突出测绘特色,深入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一)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要大力开展测绘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把爱岗敬业、奉献测绘,维护版图、保守秘密,严谨求实、质量第一,崇尚科学、开拓创新,服务用户、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为行为准则,推动测绘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形成健康、向上、文明的行业之风。


  (二)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测绘行业实际,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测绘服务合同履约、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测绘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密等为记录重点,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健全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测绘市场秩序。


  (三)树立和宣传测绘先进典型


  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引导职工以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培养良好的道德,砥砺品质,提升素质。要注意挖掘、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树旗帜、立标杆、扬正气,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推动地图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要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图种类,创新表现形式,实现法定性与可读性的有机统一。要从地图的起源与发展、制作与工艺、收藏与典故等多方面挖掘地图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不断丰富地图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内涵,展示地图文化的深厚底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运用高新技术和手段,创造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促进地图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积极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测绘科普活动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制出版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测绘科普读物。要以大地原点等测量标志、测绘仪器、测绘成果以及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等为内容,充分发挥测绘专家学者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定向越野比赛、测绘夏(冬)令营等具有测绘科普特点的活动,努力形成品牌效应。


  (六)加强测绘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


  要以传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的巨大变化为脉络,以测绘职业特点为背景,以测绘职工的气质情感和意志品质为主题,鼓励创作更多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广播影视等文艺作品,回顾历史变迁,讴歌测绘精神、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弘扬主旋律。


  五、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搭建测绘文化建设平台


  (一)搭建教育培训、成长发展的平台


  要继续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激发测绘职工的学习热情,鼓励和支持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推动团队学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为职工的成长发展提供机会,挖掘职工的潜能,增长职工的才干,实现测绘职工个人价值与事业发展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平等竞争、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二)搭建民主管理、和谐相处的平台


  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结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尊重测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要统筹兼顾测绘职工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关心职工安危冷暖,重视离退休职工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工作,大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三)搭建争先创优、开展活动的平台


  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精神榜样和道德楷模,形成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创文明单位,继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以测绘文化月、文化周为载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滋养职工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情趣,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四)搭建舆论宣传、交流共享的平台


  要办好《中国测绘报》、《中国测绘》、《地图》等报刊杂志以及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文化熏陶和经验交流的作用。要积极开辟测绘文化建设新阵地,努力创办测绘文化建设内部刊物。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职工政研会以及测绘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推出一批以在测绘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一系列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六、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测绘文化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测绘文化建设作为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经费上提供保障。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对本单位的测绘文化建设作出规划,明确要求,细化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工青妇组织和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促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力求取得突破。要把测绘文化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价,有奖惩。


  (三)鼓励创新,加强指导


  要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内业、外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要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了解《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思路和举措,推动测绘文化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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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含管理区)以及村民小组集体举办的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业)。
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所辖地区生产力水平、资源条件、环境特点,确定、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行业,并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上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环境指标,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划分工业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系统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乡镇企业的污染状况配备专(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乡镇企业利用境内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经县(区)环保部门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
第八条 乡镇企业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与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及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乡镇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严禁乡镇企业土法炼砷、炼焦、炼油,土法生产硫磺、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开采放射性矿、生产放射性制品、处理处置放射性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严禁土法冶炼及生产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严禁非法从事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氨及其他
剧毒性、致癌性等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发展电镀、硅铁、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拆船、开采有色金属矿和稀土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土窑、方窑、龙窑为燃烧形式的砖瓦厂、陶瓷厂。
严格控制引进境外废弃物进行加工、拆解。
前三款所列项目,属特殊需要生产、建设的,须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小金矿的开采,应统一规划、合理开采、集中选冶、统一氰化,严禁个人建造选冶厂和氰化池。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不得接受或承包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或设备,不得接收或承包处理污染物;具有治理污染能力的,在签定上述有关合同之前,应将该项目或设备所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影响的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技术设备落后、耗能高、效益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乡镇企业,应限期治理。
乡镇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区)环保部门提出,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在停业、关闭、搬迁前,凡产生环境污染的,须负责整治原厂址及周围已受其污染的环境,并报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不得任意将耕地、池塘、湖泊、灌溉渠、山林、荒山、荒地作为蓄积废水或堆放废渣的场地。属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经县(区)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治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治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县(区)级环保部门可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罚款,报市级环保部门批准;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规定加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乡镇企业,有责任停止侵害,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受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调查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月21日以粤府〔1994〕1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治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3.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1994年1月21日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
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198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