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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9:31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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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789-2010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2.JT/T 316-2010 货运挂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代替JT/T 316-1997)
  3.JT/T 389-2010 厢式挂车技术条件(代替JT/T 389-1999)
  4.JT/T 790-2010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
  5.JT/T 791-2010 公路涵洞通道用波纹钢管(板)
  6.JT/T 792-2010 单丝涂覆环氧涂层预应力钢绞线
  7.JT/T 793-2010 缆索用环氧涂层钢丝
  8.JT/T 329-2010 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代替JT/T 329.1~329.2-1997)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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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政部


内务部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的一次抚恤金,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这样规定,在当时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大多数都居住原籍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时经
多年来,变化很大,军人家属有的随军,工作人员家属有的随同工作人员一起生活,因之绝大多数地区对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实际是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但是,也有少数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坚持要由死者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以
致互相推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便于执行,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统一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请转各县(市)民政部门遵照执行。



1980年3月13日
从败诉方律师被感动说起

杨涛


最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让败诉方律师感动地说:我从来没有看过这样精彩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文书长6页,共5000多字。其中详细列举了原、被告举证的14项内容,包括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时间和证明事实等等,同时又对原、被告双方列举的证据发表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在认证的基础上,判决书才表述了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理由和依据均非常详尽。 (新华社5月8日)
一份判决书能收到如此好的效果,在今天民众对法院的判决颇有非议的情境下,的确不易。而分析这份判决书收到这样的效果的原因,无他,在于说理充分,无怪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判决书要说理,由此可见一斑。那么,说理为什么能收如此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说理体现了实质正义。案件的裁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说理就是充分展示裁判的事实依据、尊重客观事实;遵循法律逻辑规律、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一个在说理基础上作出结论的判决,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也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正义。
说理体现了程序正义。说理的过程必然也是展示当事人双方的证据与观点的过程,而对这些证据与观点的展示必然要求法官认真听取并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体现对于当事人的尊重。“听取双方的意见”正是自然正义、程序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只有自己的意见被认真听取并在判决中得尊重,当事人才有可能对判决信服。
说理正是在能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上,树立了法院的权威。长期以来,受一些旧的观念影响,我们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法院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顺理而然我们认为法院的权威是以凭籍强制力而树立。国家强制力对于树立法院权威当然不可少,但事实上,法院作为主持公平与正义、中立、行使裁判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威的树立主要还是要依靠说理来树立。法院判决的充分说理才能树立自己“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才能赢得民众来自心底的尊重,赢得公信力,最终树立自己的权威。
而在当前,我们看到生效的判决被当事人无休止的要求重审,“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也困扰着各地法院,法院的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极大挑战。这跟我们的判决书语焉不详、蛮不讲理是分不开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正是法院判决说理的不充分使我们法院的权威性不断地流失。
在西方法治国家,判决必须要说理,这是法院判决的基本的准则。而在我们国家,一份只是遵循判决准则的说理判决却作为了新闻为人们所赞赏,这正说明了我们国家法院判决说理的现状不容乐观。那么,在我们国家,法院判决为什么不说理呢?这跟我们的国情、体制现状是分不开的,笔者分析不外乎有这么几点原因:
一是不会说。判决说理要求法官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可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法院却进来了太多的并未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自己对法律不能深刻领会,如何说理?判决说理也要求法官要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的丰富社会经验,这些都要求法官要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习得,需要在一定的年龄基础上的获得充足的社会阅历,西谚言“律师少的俏,法官老的好”。我们的法官没有足够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年纪轻轻走上法庭,没有结婚就审理离婚案件并不罕见,判决又如何说理呢?再如,法官“居无定所”,今天的刑事法官明天就可能审理民事案件,甚至后天就去参加当地的中心工作,与当地的工、青、妇打成一片,还要为政府安排的房屋拆迁工作而操心。今天讲刑事案件的理,明天就用刑事案件思维讲民事案件的理,后天就用群众语言讲理,这理如何讲得通呢?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陈木森不是说,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刚分管刑庭工作才半个月,所以在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的问题上,才轻信了刑庭庭长阮金钟的话吗?
二是不愿说。案件刚受理,关系就找上门,法官的低薪和并未实行任职回避的制度,使得法官很难抵御诱惑,而监督的不力,又使违法成本降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竟有13名法官被查处,令人触目惊心,想想法官的判决中夹杂着大多的私货,如何让他们去说理呢?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机构,审者不能判,判者不去审,一个正直的法官凭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本可充分说理,但万一他的见解不幸与审委会并不一致,判决最终由审委会决定,我们如何苛求被迫制作判决书的他去说还自己都不同意的理呢?
三不敢说。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控制之下,各种来自行政的力量干预法院的判决并不罕见。法院在考虑达到地方领导的满意下作出的判决根本就无法说理。长期以来法院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上面有领导,领导决定法官的前途命运、福利待遇,实在大重要了,领导说了要怎么审案事实上法官很难违背,这又如何让法官去在判决上说理呢?
那么,如何让法官在判决上真正做到说理,读者也许能从笔者的提出的问题中寻找得到一些笔者给出的答案,也许高明的读者自己有更好的解决方法。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只有解决法官说理的窘境,让法官会说、愿说、敢说,判决才能真正做到说理,而只有说理才能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权威,法院有了权威,法治的建设才真正有希望。如此,则民族幸矣!国家幸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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