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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1:30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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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为了做好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整顿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范工作,化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现就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证券交易所负责安全妥善转移或收回委托地方登记公司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改组的地方登记公司应及时做好代理业务的全面检查以及登记结算历史资料的核对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在检查核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与登记公司的后续单位签订三方代理意向书。意向书中应明确,登记结算历史资料应按照“谁代理,谁接收,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由后续单位继续妥善保管,无后续单位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全部收回。
  三、证券交易所对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订了意向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出具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获得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按照我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机构改组工作。
  四、证券交易所在规范地方登记公司业务中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专门人员,妥善处理登记业务清理工作。同时,应保证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登记结算业务顺利进行,防止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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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商业部


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197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实行工人、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反对贪大求洋,广泛吸收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操作方便,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条 冷库的设计和施工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应力求节约,降低工程造价。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三条 选定库址应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迁或少拆迁民房。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除设计任务书规定有扩建任务外,不应随意预留用地。
第四条 冷库的建设应力争尽先建成主库和必需的生产项目,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
在原有冷库内扩建冷库时,应本着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挖掘原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的潜力,全面考虑,统一安排,有可能利用的要尽量改造利用。
第五条 为了提高冷库装卸效能,降低劳动强度,逐步实现装卸运输作业机械化,冷库设计应考虑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设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在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建库时,冷库设计应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按不同烈度考虑抗震设防。
第七条 非生产性建筑设施,要发扬延安精神,艰苦朴素,不搞高标准。行政生活用房的建筑标准应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冷库规模及生产指标
第八条 冷库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二类:
(一)生产性冷库:主要建设在距货源产地较近或货源集中地区,以减少长途调运损失,应配有相应的屠宰车间和冻结能力。
(二)分配性冷库:一般建设在城市或工矿消费区,专门贮藏经过冷冻加工的货物,以调节淡旺季,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也可附设小量屠宰加工及冻结车间。
第九条 冷库按建设规模的划分:
国家计委规定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的冷库属国家大中型项目,不足一万吨的冷库为地方项目。
屠宰车间按班宰能力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2000头及2000头以上
(二)二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1000头
(三)三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500头
(四)四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300头
第十条 冷藏容量按堆货有效容积每立米按0.375吨计算。
在扩初设计中,冷库容量可按下列简化公式估算:
P=a×S×H×0.375
其中:P冷库容量,按吨计;
a面积系数,1000吨以下的冷库为0.7,1000吨以上的
冷库为0.73~0.75;
S库内建筑净面积,不扣柱子,按平方米计;
H堆货高度,按米计。
第十一条 屠宰车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库地区正常货源和产销情况,按现有上列四种班宰能力选定。生产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货源情况和商品调出计划确定。分配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可根据供应人数的消费量,适当考虑将来发展,一般按冷库每年周转三次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便利冻肉装车外运,1,500吨以上的生产性冷库应配备适当的制冰能力和冰库。冰库容量一般可按10~20天制冰能力计算。1,500吨以下的冷库冻肉外运以冷藏汽车为主,一般不设制冰装置。
第十三条 冷库建库地点如靠近鲜蛋、水果产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设置高温库(即±0℃库,下同)。
建设高温库时,为保证商品质量,可考虑设置商品整理间。

第三章 库 址 选 择
第十四条 库址选择是一项政治、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库址选择合理,才能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减少经营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
库址选择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有建设条件的地点,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费用),并会同有关单位讨论选定。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条件
(一)库址应考虑商品合理流向,选择在货源调入和商品调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城镇附近。
(二)1500吨以上的冷库,运输主要是靠铁路,库址选择应靠近铁路接轨点,力求缩短线路长度。选择库址时应向交通运输部门了解修建专用线的可能性,并应取得可以接轨的证明。
(三)库址应尽量靠近公路,以缩短新建道路的长度。
第十六条 区域环境:
(一)冷库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选址时应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远期发展规划,了解库址周围卫生环境,并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
(二)库址应避开有污染的化工厂、水泥厂、煤厂、传染病院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臭气和对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库址应选择在工业区的上风地带,并宜位于污水处理场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条 地形、地质条件:
(一)选址时应对库址的地形、地质、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库址选择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良田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应片面强调平坦、方整。
(三)库址应位于地势较高地带,考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库址应与城市规划的公路标高及现有的公路、铁路、河道、码头、水位等标高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减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库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要求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多层冷库库址的耐力一般应不小于15吨/平方米。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地下矿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带,均不宜选为库址。
第十八条 水源:
冷库用水量较大,库址附近必须保证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吨以下的冷库在无天然水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来水,但应根据库址其他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 电源: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类负荷,需要有一个可靠性较好、电压为10或6千伏的外部电源;在特殊情况下,如遇35千伏电压电源时,尽可能一次变为0.4千伏。新建高压输电线路至电源接火点的距离应力求缩短。选址时应对当地的电源、供电量作深入了解,并应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取得供电的证明。如果附近没有电源,需另选库址。除边远地区外,一般不考虑自己设发电设备供电。各类型冷库用电负荷参见表1。
表1 各类型冷库及屠宰车间用电负荷参考表
----------------------------------------------------------
冷 库 及 | 用 电 负 荷 (千瓦)
|----------------------------------------
屠宰车间能力 |冷 库|屠宰间|其 他| 合 计
----------------------------------------------------------
500吨冷库| | | |
| 170| 20| 10| 200
300头屠宰| | | |
----------------|--------|------|------|--------------
1000吨冷库| | | |
| 400| 65| 35| 500
500头屠宰| | | |
----------------|--------|------|------|--------------
1500吨冷库| | | |
| 500| 65| 35| 600
500头屠宰| | | |
----------------|--------|------|------|--------------
5000吨冷库| | | |
| 750|100| 50| 900
1000头屠宰| | | |
----------------|--------|------|------|--------------
10000吨冷库| | | |
|1800|140| 60|2000
2000头屠宰| | | |
----------------------------------------------------------
注:上列数量系按装机容量估算,仅供选择库址时参考。

第四章 总 平 面 布 置
第二十条 冷库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自然条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以及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等要求,在满足使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力求做到布置紧凑,流程合理,运输方便。
第二十一条 库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一般应控制在0.40左右。建筑系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Z+I
建筑系数=—————×100 (%)

式中:G 库区占地面积;
Z 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面积;
I 露天堆场、操作场占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建筑,力求避免不规则的建筑外形,有条件的应尽量合并修建,城市规划要求建楼房地区应修建楼房。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建筑物应按使用性质和防护距离分区布置。厂区组成部分的分类参见表2。
表2 生产性冷库厂区建(构)筑物分类表
------------------------------------------------------------------------
类 别| 组 成 部 分
------|----------------------------------------------------------------
| 冷库、冻结间、机器房、制冰间、变配电间、工人休息室、烘衣更
生 |
| 衣室、铁路专用线、水塔、水池、冷却塔、机修间、洗衣间、仓库等。
产 |
| 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食用油
类 |
| 加工间、熟食品加工间、化验室、锅炉房等。
------|----------------------------------------------------------------
原料类| 卸猪站台、验收分级栏、饲养栏、煮料间、饲料仓库等。
------|----------------------------------------------------------------
行 政| 办公室、医务室、食堂、浴室、集体宿舍等。
福利类|
------|----------------------------------------------------------------
其他类| 氨库、汽油库、汽车库、污水处理场等。
------------------------------------------------------------------------
注:分配性冷库分类可按上表除去有关屠宰部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表3确定。
表3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卫生防护距离表
----------------------------------------------------------------
建 (构) 筑 物 名 称 | 最小距离(米)
----------------------------------------------------------------
冷库、熟食品车间~锅炉房、煤场 | 30
冷库、熟食品车间~饲养栏 | 5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饲养栏 | 2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锅炉房、煤场 | 2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场 | 15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 | 100
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建筑~氨库 | 30
行政福利区~饲养栏 | 70
----------------------------------------------------------------
注:1500吨以下的冷库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冷库的原料区、锅炉房、煤场、污水处理场应布置在冷库、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职工住宅区应尽量与库区分开建设,并宜布置在屠宰车间及饲养栏的上风地带。
第二十六条 库区铁路作业线应能满足货物装卸运输及车辆调度的要求。货物进出的主要汽车道路可作沥青或混凝土等路面,其余只作简易路面。
人行、货运道路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废品、废料、脏物的运出路线,要尽量与商品进出库的铁路、道路分开。
第二十七条 库区总平面竖向布置,应与库内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上下水道等标高相适应。各建(构)筑物布置要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库区排水管线和场地标高应能满足污水、雨水的自流排泻。

第五章 建 筑
第二十八条 冷库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缩短管线,减少运距,方便设备安装和维修,并为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创造便利条件。
(二)应能满足隔热、防潮要求,避免冷桥,缩小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减少冷量损耗。
(三)结构简单,便于施工。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冻鼓,保证库内结构物在低温高温环境下使用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节约用地,1500吨以下的冷库可采用单层建筑,1,500吨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多层建筑。多层冷库层高不小于4.8米,单层冷库净高不小于5米,高温库净高不小于4米。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冷库中,为了方便维修,可以考虑将冻结间移出库外单独建设;小型冷库及库址用地紧张的大中型冷库,也可将冻结间布置在库内。
第三十一条 多层冷库应避免高温、低温库房布置在同一楼层内。如需要设置高温库时,可根据库址条件将高温库房布置在地下层或顶层。单层冷库允许将高温和低温库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分区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冷库内一般不设内川堂。冷藏间内设的回笼间可以不做隔热处理。同温库房的楼层之间和间隔墙均不设隔热层。
第三十三条 冷库门应尽量直接开向常温川堂。库外常温川堂的宽度应能满足手推车运输作业的需要,1,500吨以上的冷库还应考虑今后发展机械化运输的可能。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见表4。
表4 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考表
--------------------------------------------------------------------
名 称| 净 宽 (米) | 备 注
--------------------------------------------------------------------
1500吨以上的冷库|5.00~6.00|
1500吨以下的冷库|3.50~4.50|
冻 结 间|3.50~4.00|每间冻结能力大于15吨
冻 结 间|3.00~3.50|每间冻结能力小于15吨
--------------------------------------------------------------------
第三十四条 冷库隔热材料的选用:
(一)冷库外墙、隔热内墙、屋顶阁楼层,目前仍采用松散稻壳为主要隔热材料,当掌握了必要的数据和较多的实践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其他隔热材料,如聚苯乙稀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沥青玻璃棉、沥青矿碴棉、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
(二)多层冷库楼地面的隔热层,以采用软木板为主要隔热材料。也可以采用经过干燥处理的泡沫混凝土块或加气混凝土块用热沥青砌筑。
(三)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目前冷库常用的隔热层厚度参见表5。
表5 冷 库 隔 热 层: 厚 度 参 考 表
------------------------------------------------------------------------------
| |软 木|稻 壳|泡 沫
库房及围护结构的名称 | 室 温 | | |混凝土
| |(毫米)|(毫米)|(毫米)
------------------------------------------------------------------------------
冻结间的外墙 |--23℃ | 250| 600| 500
| | | |
低温冷藏间的外墙 |--18℃~--20℃| 200| 550| 4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外墙 |0℃~--4℃ | -- | 500| 250
| | | |
冻结间的分间墙 |--23℃ | 100| | 200
| | | |
冻结间或低温冷藏间的屋顶 |--23℃~--18℃| 300| 900| 6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屋顶 |0℃~--4℃ | -- | 700| 400
| | | |
低温冷藏间与地下室高温冷藏间|--18℃~--0℃ | 200| -- |*400
之间的楼板 | | | |
| | | |
冻结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23℃ | 250|*900|*450
| | | |
低温冷藏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18℃ | 200|*900|*400
------------------------------------------------------------------------------
*系考虑构造上和使用长期上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的浸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或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浸入库内。
(五)松散隔热层的内衬墙,尽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第三十六条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按同时装卸的车辆数量确定,参见表6。卸猪铁路月台长度为30米,按同时卸两节车考虑。
表6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
--------------------------------------------------------------------------
冷 库 规 模 |站台长度| 备 注
|(米) |
--------------------------------------------------------------------------
5000吨以上的冷库 | 216|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12节长度计算
5000吨以下至1500吨| 108|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的一半长度计算
以上的冷库 | |
--------------------------------------------------------------------------


冷库铁路站台和公路站台的宽度参见表7
表7 站 台 宽 度 参 考 表
----------------------------------------------------------------------
冷 库 规 模 | 铁 路 站 台 | 公 路 站 台 (米)
----------------------------------------------------------------------
1500吨以上的冷库 | 6~8 | 5~6
1500吨以下的冷库 | | 4~4.5
----------------------------------------------------------------------
第三十七条 各类型冷库均应在主体建筑的周围适当配置工人休息室、烘衣间、更衣室等附属房屋。
第三十八条 为冷库冻结间所配置的晾肉间,属不隔热的常温车间,也可与屠宰车间合并建造。

第六章 结 构
第三十九条 结构形式:
(一)冷库结构设计有条件时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和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劳动强度和木材消耗。
(二)1500吨以上的多层冷库采用现浇无梁楼盖时,屋盖也可采用无梁楼盖,以充分利用模板,加速施工进度。
(三)冷库内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冻结间吊轨木梁及挡风板外,尽量不采用木结构。
(四)附属建筑尽量采用混合结构,屋面构件和檐沟做法力求形式和规格统一,便利施工。
第四十条 使用荷载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参见表8。
表8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
--------------------------------------------------------------
| | 标 准 荷 载
序 号| 库 房 名 称 |
| | (公斤/平方米)
--------------------------------------------------------------
1 |设有吊运轨道的冷却间或晾肉间| 1000
2 |设有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000
3 |不设吊运轨道的冷却间 | 1500
4 |不设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500
5 |高温冷藏间 | 1500
6 |低温冷藏间 | 2000
7 |副产品冷藏间 | 2000
8 |次品冷藏间 | 2000
9 |收货间、发货间 | 1500
10|川堂和走廊 | 1500
11|川堂和走廊的梁柱 | 1000
12|冰 库 | 900×h
13|楼 梯 间 | 400
14|一般屠宰加工车间 | 500
15|屠宰车间有大型设备的部分楼板| 1000
--------------------------------------------------------------
注:(1)3~12项荷载已考虑叉式码垛机运行荷载。
(2)在计算中可以不考虑间隔墙的荷载。
(3)楼面上如有机器或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资料计算。
(4)楼板下吊运轨道荷载按500公斤/平方米折算。
(5)单排顶排管按100公斤/平方米折算。
(6)当计算柱子及基础时,均按以上荷载的75~80%计算。
(7)h为冰块堆高度按米计算。
(8)油脂、冰蛋、罐头等专用冷库的使用荷载应按各商品容重及堆高计算。13第四十一条 构造要求:
(一)主库阁楼屋面宜做隔热层,减少外界气温对屋面伸缩的影响,并降低夏季阁楼内的空气温度。
(二)多层冷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楼板收缩对墙角产生的应力,避免四角出现裂缝;并避免由于屋面伸缩引起外墙水平裂缝。
(三)单层冷库的屋盖允许支承在外墙上,但外墙应与内部结构完全脱开,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冷库外墙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材料要求:
(一)冷库内部凡与冷空气接触及有冻融循环的部分,一律采用不低于400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抗冻性差的水泥。
(二)冷库库房及川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标号不低于2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275公斤;冻结间部分混凝土标号不低于3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350公斤;要求水灰比不大于0.6,施工中应切实注意混凝土的密实度,并做好养护工作,防止出现裂缝。
(三)考虑钢材冷脆问题,冷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冷轧或冷拉钢筋,优先采用A3、16Mn等二种钢筋;采用其他品种钢筋时要求在使用温度下的冲击韧性aK>2.5公斤·米/平方厘米。
(四)冷库主体建筑采用的砖的标号,内墙应不低于100号,外墙应不低于75号,内墙用不低于50号的水泥砂浆砌筑,外墙用不低于25号的混合砂浆砌筑。

第七章 制 冷 工 艺
第四十三条 1500吨以上的冷库,氨蒸发温度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温度。1500吨以下的冷库,氨蒸发温度允许二个温度。低温冷藏间库温一般采用—18℃;长期贮肉和专存鱼、禽的库房可低于—18℃;小型分配性冷库的低温冷藏间库温采用—15℃。快速制冰的冰库库温采用—10℃。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节省劳动力,在制冷工艺设计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必要的自动控制装置。
第四十四条 氨压缩机的配置按冷库的热负荷计算确定,一般不设备用机器。选择压缩机时尽量选用较大的机器,以简化系统,便于操作;但机器总台数一般应不少于2台。
第四十五条 严寒地区为避免冬季冷凝温度过低,靠海边的冷库为避免台风中盐分的腐蚀,均不宜采用立式冷凝器。南方炎热地区采用淋水式冷凝器时应设置罩棚,减少太阳幅射热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高压贮液桶的容积:1500吨以下的冷库按压缩机每小时氨循环量的120%,1500吨以上的冷库按100%,5000吨以上的冷库按80%计算。
第四十七条 采用氨泵供液系统的冷库可不设排液桶,但循环贮液桶的容积应能容纳融霜排液下来的氨液量。
第四十八条 冰结间采用一次冻结,库温一般采用—23℃。专门冻禽、鱼、兔及分割肉的冻结间库温可低于—23℃。冻结时间按每昼夜一周转计算,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一周半到二周转,以增加冻结能力。吊运轨道按180公斤/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紧缩冷冻空间等方面考虑。
第五十条 冻结副产品、鱼、禽等盘装或包装商品时,可采用阁架式排管,配以有组织的吹风装置,以提高冻结效能。
第五十一条 一次冻结必需配以晾肉间。晾肉间的用途有三:1、使加工后白条肉在此适当滴水晾干;2、兼作分级用,避免两次推运;3、市销鲜肉在此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晾肉间应设置鼓风机,以加速热气、水汽的散发。
第五十二条 冷风机和墙、顶排管的冷却表面积应按热负荷计算确定,不应按建筑面积比例求得,采用氨泵供液系统时,可适当提高排管的k值。
第五十三条 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1500吨以上的冷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翅片管。冰库一律采用光滑顶排管。
第五十四条 重力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20米,氨泵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0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型冷风机都应装备淋水及热氨两种融霜设施。冷风机下面应设钢板水盘。
第五十六条 贮存水备、蔬菜的高温冷藏间应设置更换新鲜空气的换气系统,贮存鲜蛋的小型冷库可以不设。

第八章 屠 宰 工 艺
第五十七条 屠宰车间以宰杀生猪加工成白条肉为主要任务。副产品在建库初期只搞以下四种:1、油脂加工成食用油;2、条件合格肉煮成熟肉;3、猪小肠加工为腌制肠衣半成品交有关单位统一精加工;4、病废猪及废弃物炼制成工业用油。
第五十八条 鬃毛、皮张一般不加工,只提供原料,或作皮张初腌处理。制药,血粉加工等综合利用项目在建库初期暂不搞,但一、二级屠宰车间在总平面设计中可预留扩建位置。
第五十九条 屠宰工艺的机械化:在三、四级规模较小的屠宰车间,以减轻笨重体力劳动为主,配以吊运轨道及刮毛机等简易设施;在一、二级规模较大的屠宰车间应考虑机械化操作及机械化传送,尽量采用国内先进的屠宰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各级屠宰车间的工艺设备可参考表9选用。
表9 屠宰车间工艺设备参考表
--------------------------------------------------------------------------------
| |一级车间 |二级车间 |三级车间 |四级车间
车间名称| 设 备 名 称 |----------|----------|----------|------------
| |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
------------------------------|----------|----------|----------|------------
宰前饲养|饲料转送管道化 |1| 28|1| 28|--| -- |--| --
|急宰提升电葫芦 |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急宰劈半电据 |1|1.7|1|1.7|1|1.7|--| --
屠宰加工|自动麻电传送台 |1|2.2|1|2.2|--| -- |--| --
|扎脚传送台 |1|2.2|1|2.2|1|2.2|--| --
|倾斜式提升机 |--| -- |1|1.7|1|1.7|1|1.7
|箱形架空传送带 |1|2.8|--| -- |--| -- |--| --
|放血链式传送带 |--| -- |1|4.5|--| -- |--| --
|毛猪降落装置 |--| -- |1|2.8|--| -- |--| --
|浸烫机 |2|5.6|1|2.8|1|2.8|--| --
|刮毛机 |2| 15|1|7.5|1|7.5|1|7.5
|剥皮机 |1|1.7|1|1.7|--| -- |--| --
| | |0.6| |0.6| | | |
|圆盘式电锯 |1|7.0|--| -- |--| -- |--| --
|剥皮传送台 |1|3.0|--| -- |--| -- |--| --
|往复式电据 |--| -- |1|1.7|1|1.7|1|1.7
|内脏检验传送台 |1|1.7|1|1.7|--| -- |--| --
|整修线路传送带 |1|4.5|1|4.5|--| -- |--| --
|心肝肺分离机 |1|1.7|1|1.7|--| -- |--| --
|副产品清洗机 |2|3.4|1|1.7|1|1.7|1|1.7
|刮猪头毛机 |1|1.7|1|1.7|1|1.7|--| --
|猪头去骨机 |1|2.8|1|2.8|--| -- |--| --
|脾脏去油机 |1|1.7|--| -- |--| -- |--| --
|洗肚机 |1|1.7|1|1.7|--| -- |--| --
|扯小肠机 |1|1.7|1|1.7|--| -- |--| --
综合利用|排粪机 |1|1.7|1|1.7|--| -- |--| --
|刮粘膜机 |2|3.4|2|3.4|1|1.7|--| --
|食用油料提升电葫芦 |1|0.8|1|0.8|1|0.6|1|0.8
| | |0.3| |0.3| |0.3| |0.3
|工业用油料提升电葫芦|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

第九章 电 气
第六十条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级负荷,一般不设置备用电源,5000吨以上的冷库可由一回路专用线供电。
第六十一条 电力负荷可按库址全部动力及照明总容量的60~70%计算。电力负荷在360千伏安以上,在不影响氨压缩机起动条件下,应选用两台变压器为宜,以便淡旺季调节使用,在360千伏安以下可酌情选用。冷库自然功率因数较低,一般应装设静电电容器,以提高功率因数。
第六十二条 冷库为低温高湿房间,电气设备与线路应考虑防止潮湿锈蚀。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动机:采用全封闭型
(二)动力设备:应将库内冷风机电动机的配电及起动设备装设于机房、月台群房、楼梯间等干燥房间内。
(三)照明灯具:低温冷藏间、冻结间和冷却间采用封闭型灯具,其它房间采用封闭型灯具或防水型灯。
(四)照明开关:采用磁质防水拉线开关和气密开关,或将一般开关装置于封闭的金属盒内。
(五)配电线路:采用橡胶绝缘线,聚氯乙烯、橡胶或铅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软隔料管配线,即将橡胶绝缘线按预定长度穿入软塑料管内,类似塑料护套线,并用木板条衬垫敷设。上述橡胶绝缘线也可以采用具有耐寒性能的塑料绝缘线代替。
第六十三条 冷库采用稻壳及其它易燃隔热材料做隔墙时,导线穿过墙体处应采取防火措施。稻壳阁楼不应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线路。
第六十四条 为了运转安全节约劳动力,除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遥测温度装置外,还应配合制冷工艺在设计中逐步推广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操作系统。
第六十五条 防雷与接地:
(一)高层冷库及水塔等高耸建筑物,一般应作防雷保护措施。单层冷库可根据当地雷击情况及周围建筑物高度酌情考虑。
(二)库内潮湿场所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作接地或接零。

第十章 给 水 排 水
第六十六条 建设冷库必须有充裕的水源,主要用于冷却水。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不堵塞,不腐蚀机器、设备和管道。蒸发式冷凝器用水、冲霜水和氨压缩机水套用水除上述要求外,并要求暂时硬度不大于15~20°(德国度)。屠宰用水应符合应用水标准。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酌情处理。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见表10。
表10 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考表
----------------------------------------------------------------------------------------------
冷库规模| 冻结量 | 制冰量 |冰库容量| 冷却水量 |
| | | | | 其 它 用 水 量
(吨)|(吨/日)|(吨/日)| (吨)|(立米/时)|
----------------------------------------------------------------------------------------------
| | | | |
500| 15 | -- | -- | 70 |1.宰前饲养按12~25公升/头,
| | | | | 屠宰按200~250公升/头。
| | | | |
1000| 30 | 15 | 150| 199 |2.冲霜水量按冷风机翅片管面
| | | | | 积35~50公升/平米·时。
| | | | |
1500| 30 | 15 | 150| 206 |3.机器水套用水量按产品目录
| | | | | 规定采用。
| | | | |
5000| 60 | 15 | 150| 366 |4.生产和消防用水量按国家规
| | | | | 定标准采用。冷库的消防生
| | | | | 产类别按戍类考虑。
10000| 80 | 15 | 300| 496 |
| | | | |
----------------------------------------------------------------------------------------------
注:(1)上列冷却水量系按水经冷凝器后温度升高2℃计算;如采用循环供
水,补充水量按冷却构筑物型式不同为1~7%。
(2)冷库内一般不单独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七条 供水方法有三种:一次供水、循环供水及排污法供水。江河水量大,一般采用一次供水;深井水温低,但电费较大,一般可采用排污法;自来水费高,只能作循环水的补充水。供水方法以及冷却装置的采用,须通过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管理费用,结合气象条件、冷却效果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喷水池结构简单、投资少、施工管理方便,但冷却效果差、占地多,一般不宜采用。
冷却塔(包括机械鼓风冷却塔)应选择周围开敞,通风良好的位置安设。北方地区采用冷却塔时,应考虑冬季有一条不经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管线。
第六十八条 冲霜水盘应用钢板制作,泻水口和下水道要流水通畅,不致冻堵,并应有防止跑冷的措施。
冲霜水阀要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冲霜配水要均匀。冲霜管在冲霜完毕后应能及时将水放净,以免管内存水冻堵。
冲霜上下水管通过冷库时要采取防止滴水和管内冻堵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冷却水、氨压缩机水套用水和冲霜水的进出水,可按各自水温、水质要求,相互利用。
冷库排出的废水和污水应根据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经处理后供农田灌溉利用。

第十一章 采 暖 通 风
第七十条 供热采暖:
(一)机器房和设备间不得用明火采暖。
(二)附属建筑的采暖方式应与当地标准一致。
(三)生产性冷库可按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配置适当台数的锅炉,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不设备用锅炉。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见表11。
表11 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考表
------------------------------------------------------------
屠宰车间级别|班宰能力(头/班)|生产用蒸汽量(公斤/时)
------------------------------------------------------------
1 级 | 2000 | 4000
2 级 | 1000 | 3000
3 级 | 500 | 2000
4 级 | 300 | 1000
------------------------------------------------------------
第七十一条 冷库地下土壤防冻措施:
(一)自然通风:当库房面积较小,库房宽度不超过24米,冷库周围又无其它建(构)筑物阻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风管应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风管内径0.2~0.3米,风管间距1~2米。风口通出墙外,并应在风口处装调节阀门,冬天应把风口堵严。
(二)机械通风: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或室外冬季气温很低的地区。通风管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隔热地板传热系数不大于0.3仟卡/平方米·时·℃,隔热层上下均应作防潮层。风管间距1~2米,风管内径0.25~0.3米,风管内空气流速1~2米/秒。在严寒地区冬季应将空气加热后送入管内往复循环,以防地上土壤冻鼓。
(三)油管加热: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小,室外冬季气温较低的地区。油管采用∮32~38蛇形无缝钢管,上绑散热钢筋网,一并捣在隔热地坪下的素混凝土垫层内。利用氨压缩机排气管热量将热油打入地下油管,往复循环加热,以防地下土壤冻鼓。
在浇捣混凝土垫层之前,要严格检查管路是否畅通,要求绝对不漏,并做好油管外表面防锈处理。
(四)架空地坪: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库址地势较低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
(五)除能进人的架空地坪外,应尽可能在冷库中部地坪的隔热层下面埋设测温装置,随时检查防冻措施的效果。
第七十二条 通风:
(一)机房通风换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当机房自然通风条件不良,如一面紧靠冷库,另一面为外墙时,则应考虑事故通风,按每小时七次换气量计算。
(二)高温库每间容量大于200吨时,库内通风按每昼夜二次换气量计算。
(三)送风及排风管通过库房、川堂或其他房间时,如管壁温度低于管内或管外空气露点温度,则应包隔热层处理,以防凝水结冰。
第七十三条 空气幕:
为防止库内外冷热空气对流,在冷库门上,特别是当冷库门直接开向常温川堂时,必须装设空气幕。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本技术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设计院。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 “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
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 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 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 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 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 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第六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