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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2:39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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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持卡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奥运支付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侦破一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强化用卡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二、工作重点

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排查银行卡支付体系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落实银行卡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之间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项目举办城市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

三、工作内容

(一)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对各自银行卡业务、技术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发卡银行要认真自查本行银行卡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查漏补缺,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核,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ATM机(即自动柜员机,下同)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ATM机巡查和实时监控制度,提高ATM机监控设备的安装率,布放在奥运场馆周边、奥运城市重点街区的ATM机的监控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加强用卡安全教育工作,在持卡人申领卡片时应逐一发放安全用卡宣传资料。收单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即银行卡销售点终端,下同)的管理,强化特约商户风险控制,认真审核特约商户资质(所审核资料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防止拓展不合规、高风险商户;建立健全对POS机具的管理和日常监控机制,加强对商户收银员在识别伪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中国银联在确保银行卡清算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各业务参与方完善跨行交易风险监控和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入网商户、银行卡机具交易监控和管理系统,增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监测能力;联合各业务参与方开展奥运期间银行卡安全支付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银行卡风险防控工作。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打击职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银行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伪卡欺诈、针对ATM机窃取用户资金、涉外银行卡等银行卡犯罪行为,组织精干力量,侦破一批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强大声势,以有效遏制银行卡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深挖线索,扩大案源。对各类金融机构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要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准确甄别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要建立大要案部、省两级分级督办制度,将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督办案件。对列为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办案力度。

(三)加强安全用卡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口号是“迎奥运、放心用卡、安全支付”。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性,可通过在银行网点、ATM机布放地点和特约商户营业场所张贴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进社区活动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经常性地开展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用卡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和揭露银行卡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银行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曝光银行卡犯罪的典型手段,及时发布预警防范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

各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联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及时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5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认真开展排查、整顿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排查、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查处工作。

(三)督查阶段(6月)。

根据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自查自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北京等6个奥运城市和部分旅游重点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总结巩固阶段(7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排查出的线索和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认真做好总结、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安全用卡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奥运会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懈怠、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电话010-66275328),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中国银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积极协助整治办开展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本地区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作,确保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分公司建立顺畅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合作,凝聚专项行动合力。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银行卡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做法,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治安、刑侦等各警种间也要加强协作,专项行动期间,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和查处的涉及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并由经侦部门归口报整治办掌握。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专项行动办公室要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整治办,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报告。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和发现的银行卡犯罪新手法等内容,整治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行动结束后,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探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单位之间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案件侦办协作机制、安全用卡宣传教育机制,最终构建科学高效、务实全面的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为有力打击银行卡犯罪夯实基础。

      上网时间: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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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先锋工业园、双马工业园等市级工业园区或享受市级工业园区政策的其他工业园区。

一、园区用地指生产型工业企业用地。

二、园区用地界定。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首期规划用地47公顷,先锋工业园在北二环线侧规划用地20公顷,双马工业园在长潭高速公路连接线侧规划用地33公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供应土地,没有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不供地。同时,对园区周边土地实行规划储备。

三、园区供地方式及价格。园区用地必须显化土地资产,原则上市场运作。根据招商引资的需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租赁土地使用权。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由用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成本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对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实行减免。具体地价由园区与用地企业商定。

租赁土地收益金按当年基准地价的3%收取,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园区用地办理程序。

1、由园区根据园区详规、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协议以及用地计划,提出用地申请。

2、园区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报批工作。

3、根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组织征地拆迁。

4、凭园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或用地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市级土地出让金,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园区土地管理。

1、园区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用途供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凡享受了园区供地优惠政策、减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按高于基准地价的原则,补交减免的费用。其他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用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园区必须坚持集约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