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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6:50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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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8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者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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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章 其 他
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一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主席。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铁路局、邮电局、地质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的负责人,不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理院长。
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十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地区检察分院的代理检察长。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检察分院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撤换。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人或单位负责审查,写出提请任免的正式报告,并附拟任命人员的简要履历、考核材料,一式二十份,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五天,送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四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人或提请单位的负责人,须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被任免人员的情况。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指定代表
到会,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提请单位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报告有关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解答常务委员提出的问题。提请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应指定代表列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地区检察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报请任命的机关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十八条 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通知报请任免的机关,方予正式到职并对外公布。其中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备案或下达批复的,由报请单位按规定办理。须报请上级批准的,待批准后再公布。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凡担任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的人员,在任期未满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确需调任新职,或离休、退休的,应及时办理免职手续。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时,由提请任命单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届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一届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后,上一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即自行解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一届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新的任命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免工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4年9月12日
货物未检验 责任谁来担


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下午,黄仁胜经人介绍在枫江镇下花园村收购菜枯,村民黄树根向黄仁胜表示他家有菜枯出卖,两人就菜枯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当日下午,黄仁胜已在另一农户王友生家收购了67包菜枯,用红绳扎口,装在货车里层;之后,黄仁胜在黄树根家收购74包菜枯,价格3840元,用白绳扎口,装在汽车的中间层。当晚,黄仁胜又在邻村周安庆家收购了134包菜枯,用红绳扎口,装在汽车最外层。黄仁胜在王、黄、周三家购买菜枯时,未在现场监督装包,货装好后,也未对菜枯质量进行验收。黄仁胜在付清三家货款后,即同司机胡建育、廖建军赶夜将货物运至南昌县陈桃元处销售,途中未停车休息。6月29日凌晨5时卸货时,陈桃元发现黄树根家白绳扎口的麻袋中的菜枯掺有砂子。黄仁胜只好将白绳扎口的74包菜枯运回吉水,并因此造成实际损失1500元。此后,黄仁胜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树根退回货款3840元和赔偿损失2300元。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饧??
一种意见认为:黄树根无过错,不应当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标的物(菜枯)属普通标的物,且当事人未另约定,故买受人黄仁胜将货款交付给出卖人黄树根,黄树根将菜枯交付给黄仁胜时,标的物(菜枯)的所有权也就转移到黄仁胜手中。依据《合同法》规定,黄仁胜在接受货物时应当对货物(菜枯)的质量及时检验。本案的买受人黄仁胜怠于行使质量检验权,对于因未检验而产生的质量不合格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买受人黄仁胜承担。作为出卖人黄树根在将货物交付给黄仁胜后,就不再对货物的质量有保证的义务。再说本案的买受人黄仁胜还收购了除黄树根外另两家的菜枯,三家的菜枯已混同,不能只凭用何种颜色的绳子扎口和司机的证言就能证实质量不合格的菜枯系黄树根家所有,故本案黄树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应驳回黄仁胜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树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退还所收取黄仁胜的货款,并且对黄仁胜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黄仁胜所收购的菜枯中,只有黄树根家装菜枯的麻包用白绳扎口,并且司机胡建育、廖建军证实汽车自吉水出发后,途中未曾停车休息和移动麻包,又有第三人陈桃元等人证实白绳扎口麻包的菜枯中掺有砂子,以上证据足可证实出卖人黄树根在自家的菜枯中掺了砂子。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树根故意在其销售的菜枯中掺有砂子,以次充好,其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与买受人黄仁胜之间的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并因此使黄仁胜无法将掺砂的菜枯卖出,对此,出卖人黄树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所收取的3840元货款给买受人黄仁胜,黄仁胜可将货物(菜枯)返还给黄树根。合同法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致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对于因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黄仁胜将黄树根的货物(菜枯)重新运回吉水的损失,考虑到此损失与买受人黄仁胜怠于行使对产品的质量检验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买受人黄仁胜有一定的过错,可由黄仁胜对此损失负次要的民事责任。出卖人黄树根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掺假,以次充好,是造成货物(菜枯)不能卖出的主要原因,故对买受人黄仁胜的损失,出卖人黄树根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买受人黄仁胜所遭受的损失应当以法院查明的实际损失1500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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