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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1:28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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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坝——南海湖北岸堤坝——南海湖东岸堤坝——东河槽东岸堤坝。其中核心区面积781公顷;缓冲区面积255公顷;实验区面积628公顷。
第三条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
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
(八)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九)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牧业、水利、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湿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修编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牧业、水利、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修编。修编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功能分区定位,根据湿地保护区功能特点、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措施。
修编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设立界标,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需经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
第十一条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建(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当恢复其原状。
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娱乐设施。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利于湿地保护的原则进行,并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湿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湿地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在实验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与湿地保护区景观相适应、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湿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湿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
湿地保护区应服从防洪、防汛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进行有碍防洪安全的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污废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水上船只活动、游泳要划定范围,机动船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
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复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环净化外,不得从湿地保护区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对已建成的阻挡水系的道路设施要通过改造还原自然水系。
第十七条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开垦、烧荒、取土、捡拾鸟卵和猎捕候鸟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以开垦、填埋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第二十条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保护区自然景观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范围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游览,并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界碑、标牌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放牧、砍伐、狩猎、擅自捕捞、耕种、开垦、烧荒、取土、捡拾鸟卵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处罚的以外,由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游乐设施的;
(三)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废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的;
(四)擅自从湿地保护区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的;
(五)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损害环境质量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的,由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消,督促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南海子湿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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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商投资发展迅速,外商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也逐渐增多。但近几年,一些省市为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缺口,竟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对外招商合资,有的已与外商签约,有的正在与外商洽谈,而且,这种势头还在进一步发
展。这给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带来了如下问题:1、已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再对外招商,引进的外资实际是用于倒换人民币,解决国内资金的缺口,其结果是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控制通货膨胀增加压力。同时,也加重了国家外汇平衡
负担。2、国外贷款机构认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属长期优惠贷款,是提供给我国政府的,并带有开发援助性质,其贷款本身不能用于支持外国私人投资项目。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国家对外承担债务的长期优惠贷款,且过去对进口设备还给予了免征进口关税
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其好处不应转给外商。4、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而转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若不能妥善处理好债务问题,就难以保证按期对外偿还贷款,进而影响对外信誉。对于最近出现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地方转变成为与外商合资项目,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主管机构先后曾向我们提出问题,为什么政府贷款拿去与外国商人合资。
为加强控制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外债规模,同时使利用国外贷款工作能顺利进行,抓住机遇,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长期优惠贷款,确保债务按期偿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各地申报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凡已考虑对外合资合作的,一律不予安排。对已列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如地方又提出对外招商、洽谈合资合作的,应
首先撤销优惠贷款。
二、对已经签约或已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对外招商、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如地方认为非与外商合资合作不可的,除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外,必须首先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
系),同时还需经国家对外窗口部门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外商签约。为保证国家对外信誉,与外商合资后所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外贷款。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上述意见执行。特此通知。



1995年7月4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监〔1999〕3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海关对
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鉴于《办法》第七条(五)款内容已包含在该程序中,为避免重复,经商外经贸部,企业申请A类管理时,可不要求其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企业状况调查表》适用范围为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有关该调查表的印制和使用以及填写要求,按《监管司关于印发〈企业状况调查表〉的通知》(监管〔1999〕115号)的规定办理。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中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按《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在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
90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试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7〕453号)的规定办理。
六、起步阶段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以1998年8月1日为界,企业在此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七、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本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八、为使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在其有关工作环节中能及时掌握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根据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海关应于审定企业适用C类或D类管理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对本部
门记录的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九、对已经调查、稽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改变企业管理类别,由各关对其进行布控处理。必要时海关对涉嫌重大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风险担保金;对涉嫌走私案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海关处罚决定生效,即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略)
附件1: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
| 企 业 名 称 | |
|---------|-----------------------------|
|海关注册号(即经 | |进出口企业代码或| |
|营单位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_________海关: |
| 本单位经过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条件,特向你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本 |
|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请海|
|关审核批准。 |
|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 |
| 1、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 2、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关有效期内的《企业注 |
|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3、《企业状况调查表》(一份)。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注: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文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附件2: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
海关审核,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
经海关评定,你单位同时____(符合、不符合)下列第_____款条件,海关对你
单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_____(不实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
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__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经海关审核,确认你单位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按__类管理。本决定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_____
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调整按__类管理。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_____
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____________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关审核,
____________(确定、调整)为适用__类管理,请你关据此对其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