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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4:40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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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正确及时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已经生效。
二、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下同)办理。办妥后,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及送达回证经高级人民法院退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三、我国人民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办理。
四、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其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双方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文书送达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办理。
五、既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又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

〔(1994年5月10日 条函〔1994〕412号〕

司法部司法协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事局,各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驻有关国家大使馆: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下列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2月8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1月13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0年10月29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月22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1月14日起生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1月29日起生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1月19日起生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4年3月26日起生效)。
请在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基础上,开展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根据条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以及处理有关案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司。
现随函送上述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文副本,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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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市政府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首期规模为2亿元,“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壮大。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突破,推进现有优势骨干企业的壮大和产业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 市县联手,形成合力。对县市区项目,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择优支持,不搞平衡;各县市区要适时相应设立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3.引导放大,强化支撑。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政策性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要素条件的支撑。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大产业,每年支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项目类别分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现有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技术水平。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2.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4.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

5.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库,并且当年度参加省专项资金评审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等方式建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更新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评审。每年5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市监察局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评审小组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三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额度。

1.投资补助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2.贷款贴息类,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改扩建)。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3.参股投资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和跟进投资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市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6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参照《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有关单位。对市直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建企业;对县市区项目,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财政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跟踪问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6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004年工作要点提出“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90%以上”的要求,决定自4月份起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评价工作”)月报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和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确保完成安全评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本地区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具体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表自今年4月份开始上报,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定期发布全国评价工作情况简报。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评价工作电子信箱:1uxu@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

  传 真:(OlO)64463356

  

  附件: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