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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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征兵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本市的征兵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征兵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建立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制度,对实施征兵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征兵责任制规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
(二)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三)组织本单位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四)对体检合格的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五)对征集服役的本单位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优抚。
第六条 对实施征兵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每少一个名额处以6000元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对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设置障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1、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按银行贷款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10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由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发布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中属资本金投入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已经享受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助的贷款贴息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