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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47:49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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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196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60年1月21日命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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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未来可能遭遇地震及其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附表),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由具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单位)进行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程序: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经审查同意,并交由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定确认,核发《工程建
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凭意见书进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施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将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以及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而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建设工程毁坏、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
┃ ┃ 交┃ ┃
┃ ┃ 通┃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大型车站。 ┃
┃生┃ 工┃二、高速公路的监控室、Ⅱ类以上飞机场。 ┃
┃ ┃ 程┃ ┃
┃ ┣━━╋━━━━━━━━━━━━━━━━━━━━━━━━━━━━━━┫
┃命┃ 能┃一、库容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
┃ ┃ 源┃ 本市区域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
┃ ┃ 工┃二、装机容量超过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变电站调度楼,大于 ┃
┃线┃ 程┃ 20万千瓦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
┃ ┣━━╋━━━━━━━━━━━━━━━━━━━━━━━━━━━━━━┫
┃ ┃ 通┃一、市区大功率(≥1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和电视┃
┃工┃ 讯┃ 台、电视发射台。 ┃
┃ ┃ 工┃二、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国际通信电台、卫星地面通讯┃
┃ ┃ 程┃ 站等主机楼房。 ┃
┃程┣━━╋━━━━━━━━━━━━━━━━━━━━━━━━━━━━━━┫
┃ ┃ 市┃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供热的主要管线,贮油、贮气、贮水┃
┃ ┃ 政┃ 及供电调度等控制主体工程。 ┃
┃ ┃ 工┃二、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冷库。 ┃
┃ ┃ 程┃ ┃
┣━┻━━╋━━━━━━━━━━━━━━━━━━━━━━━━━━━━━━┫
┃ ┃一、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重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
┃要 ┃ 震等)指挥机构和办公用房。 ┃
┃工 ┃三、人员集中的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医院等公┃
┃程 ┃ 共建筑工程。 ┃
┃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区。 ┃
┣━━━━╋━━━━━━━━━━━━━━━━━━━━━━━━━━━━━━┫
┃特殊工程┃一、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 ┃
┃及可能产┃ 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 ┃
┃生严重次┃ 仪表间等工程。 ┃
┃生灾害的┃二、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
┃工 程┃三、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
┗━━━━┻━━━━━━━━━━━━━━━━━━━━━━━━━━━━━━┛



1998年11月11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发[1999]5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开发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参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政策性”作为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三条 经营管理工作目的是通过对全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分析、预测,全面反映我行资金运营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我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通过制定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我行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开发银行经营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开发与评审、资金来源与运用等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经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全行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按季对经营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考核三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分析预测指标和考核三类指标。

第二章 年度经营目标
第六条 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包括项目开发与评审、资金来源与运用、贷款回收、资产质量、财务效益和其他六类共15项综合经营管理目标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分行年度经营目标包括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贷款回收、资产质量、财务效益四类共7项综合经营管理目标指标。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年度经营目标本着积极进取的原则,根据资金运动过程和开发银行近几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综合计划局和有关局提出全行和分行的年度经营目标,报行领导审批后,于每年年初分别下达。

第三章 分析预测的指标设置
第九条 分析预测指标的设置分总行(全行)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两部分。总行分析预测指标按经营管理类别分为六类22项指标,详见附件三;分行的经营管理类别和指标是总行的简化,为五类15项指标,详见附件四。
第十条 项目开发与评审类指标由项目开发、项目储备、项目评审3项指标组成。设立本类指标的目的是及时反映我行项目开发、评审进度、未来贷款空间等状况,主要考察贷款项目结构和贷款总量,把握全行对项目开发的力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为全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提供测算基础。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类指标由发债筹资、存款、债券本息偿付、头寸控制、贷款发放、信贷结构6项指标组成。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对开发银行的资金管理、资金运转能力、资金使用状况及信贷结构做出评价,发现我行资金运营中的问题,改进我行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回收类指标由本金回收、利息回收、欠付利息3项指标组成。通过设立本类指标可以定期考察实际回收贷款本息与计划的差距,掌握累计欠付利息情况,目的在于重点反映全行信贷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结合贷款回收分析工作,为经营管理提供分析预测依据。
第十三条 资产质量类指标由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2项指标组成。不良贷款主要反映按人民银行和我行五级分类办法划分的资产状况,特别是三、四、五类资产的余额及所占比重;逾期贷款主要反映一逾两呆贷款余额及所占比重。设立本类指标可以及时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效益类指标由营业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3项指标组成。设立本类指标的目的是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活动的效果,分析影响因素及形成条件,有利于逐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盈利水平。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有下季度到期债务、预计下季度可回收贷款、负债加权平均期限、生息资产加权平均期限、净利差5项指标。设立这些指标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

第四章 分析预测工作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全行分析预测工作按季度进行,由总、分行两级操作。通过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指标报表和分析预测报告实施。
第十七条 各分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分行)》的要求填报季报表,并结合工作实际,按季对本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各分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行××××年第1—×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报告”连同季报表一并报总行综合计划局。
第十八条 各分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报告的常规性分析内容包括:本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对下季度经营管理工作进行预测;经营管理前瞻性分析内容包括对利率影响、贷款发放进度影响、债转股影响、剥离影响等的专题分析预测。分析预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增设必要的分析类指标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九条 第四季度的报告要求各分行对本行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来年第一季度及下年度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有关资料和总行有关部门的报表,在各分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全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家开发银行××××年第1—×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报告”报行领导。

第五章 数据的采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总行)》的数据由总行有关部门填报,综合计划局按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分行)》的数据各分行填报,综合计划局参考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工作考核的指标和程序按《国家开发银行考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20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