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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1:10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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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经复字第4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2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原则的答复,你院可参照该批复的原则精神处理。
此复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 (87)经复字第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浦县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诉江浦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苗木园艺场(以下简称苗木园艺场)购销龙柏树苗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1985年5月15日调解达成协议。江浦县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送达生效。被告应按调解书于当年6月10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5230元。但是苗木园艺场届时只给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公司时,花木公司因为不符合经营条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其主管部门江浦县人武部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苗木园艺场亦于1986年10月自动歇业,人员解散。其时,该场除欠花木公司2万余元外,尚欠银行贷款2万元,无其它财产可清理。
江浦县人武部向江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
经查:原苗木园艺场申请开业的主办单位是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已歇业),主管部门是该县民政局。该园艺场有银行帐户、公章、财务合同章,实行独立核算。但该园艺场开办时,除贷款2万元及借火葬场基建费2万元外,无自有资金。
江浦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执行(85)江法经调字20号调解书时,要求苗木园艺场的主管部门江浦县民政局承担苗木园艺场尚未偿付的21730元欠款。江浦县民政局则提出江浦县人武部和江浦县民政局均不是原调解书的诉讼主体,不便作为诉讼当事人执行调解书。据此。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逐级向我院报告请示。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及国发(1985)102号文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33号批复,江浦县人武部应作为此案的债权人,作为主管机关的江浦县民政局因审核不当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应承担苗木园艺场所遗留之债务,但双方均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对采取何种形式变更主体问题,我院意见:采用裁定的形式由原诉讼主体原告花木公司的主管机关人武部作为申请人,由原苗木园艺场的主管机关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并在裁定中说明变更的事实及政策法律根据。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审变更的意见,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对此案件审理在认定事实和法律的适用上并无不当,原审在审理时对主体确认是正确的,主要是在执行中原、被告倒闭,因而不适用再审程序。
对是否给被申请人以上诉权的问题,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给被申请人上诉权。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二十二条中允许上诉的只有驳回起诉的裁定。但鉴于变更后的被申请人未参加诉讼而直接承担债务,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7)法经字20号文件给被申请人上诉权。
另一种意见:不同意给被申请人上诉权。理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第六条及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33号文批复精神,被申请人江浦县民政局是原审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理应承担清偿原审被告人的债权和债务,不需给其上诉权。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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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列应由市财政列支的对企业和各县区政府的奖励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九条 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对纳入财政中小企业项目库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各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于每年第四季度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第二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向所在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筛选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市直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单位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2.6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全面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精神,强化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从学校发展、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的全局出发,对节能、节水、环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做好学校发展和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节能、环保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3.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青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教育和宣传形式,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熟悉要求、宣传群众、教育自己。

  4.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和建设一批满足广大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方便学生开展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化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养成环保习惯。组织学生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

  5.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6.探索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与“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应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年底前完成对“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