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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卢茂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1:08:56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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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卢茂秋、付连良
  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常常碰到需要正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要件的情况。什么是非法占有?哪些情况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笔者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非法占有”的刑法含义
  
  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取得和占有财物行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想象的。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一种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有,或者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行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就民法的角度而言,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而且有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之分。只有当占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所有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正因如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比民法中非法占有严重得多,才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加以调整和预防。比如,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是一种非法占有行为,但在处置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主动交还失主或者交公,一种是既不退还失主又不交公,甚至在司法部门责令返还时仍然拒不交出,而将其留为己用、收益和处分。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才具备了刑法中所指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法定情节,构成犯罪,才以侵占罪处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而实施了财产型犯罪行为的情况。比如,因追索债款不成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因对单位领导不满而盗窃本单位财物泄愤所得的,等等。尽管犯罪动机不同,但行为的实质还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目的还是明确的。
  
  5、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只有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查明的客观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这种心理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而对办案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
  
  1、查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动机和背景。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动机作为一种思想因素,绝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为不端的背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果性。所以,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就必须查明其行为的动机和背景。比如,有的行为人为了更新设备,却以流动资金的名义申请货款。这种行为在方式上非法的,但动机只是为了解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迫使需要。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客观上又已经按期归还,或者虽未到期归还但确实具有按期归还的能力,银行资金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风险,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有的行为人在取得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贷款也无力偿还,但原因却很复杂。
  
  2、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后,才能明显地表露出来,得到证实。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侦查行为不当,导致行为人作出违心供述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对于正确判断和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手段。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方法表现出来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采取相应的犯罪方法,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如以秘密窃取方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等等。比如,某男与某女在一路上相遇,应某女相邀,某男与其一起逛街,至傍晚,返还至某男住处,一起做饭,后趁某女上厕所之机,某男摆上饭菜,倒了两杯酒,在一杯酒中放入安眠药,某女归来后,某男骗某女喝下放入安眠药的酒,致某女昏迷,此后,某男先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后又见某女脱下的衣袋中有1000元钱,便取钱后逃离。本案中,某男利用麻醉的手段,致某女昏迷,后趁机劫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二是必须采取刑法分则条文中列举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三是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但没有详细列举非法占有的具体方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的情况。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件。然而,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只能从犯罪方法上进行分析。以高收益为诱饵,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诱骗公众进行投资,或者以“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利用人们的获利心理和金融知识比较贫乏的弱点,以高利息相引诱,骗取群众存款后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虽然也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群众存款的目的,就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查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清晰地表明了行为人对已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判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明确地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法占有范畴,还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行为人并没有逃匿而收受的货物、货款等已被处置又无力履行合同,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现象。这时就必须查明货物、货款的去路,即行为人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对构成犯罪者给予坚决打击,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析方法
  
  查明上述相关的客观情形以后,还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在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对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行为的,都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合同诈骗罪等。
  
  二是推理法。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几个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综合,从而推导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结论。
  
  三是反驳法。即在行为人拒不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以所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为论据,对行为人的辩解逐一进行反驳,能够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而行为确实符合非法占有的全部特征的,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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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为加强海关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总结去年部分海关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验基础上,人事部、海关总署继续组织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
部分海关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考核,确保进入海关系统公务员的素质。
二、组织分工
这次部分海关从高等院校(含海关直属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以下简称大学生招考),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范围,由人事部和海关总署统一下达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确定录用标准;人事部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并命题制卷;各招考海关负
责组织报名、笔试考务和面试工作;人事部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录用计划
列入本次招考的有广东分署、北京海关等40个海关,计划录用2215人,各海关招考计划详见附件一(略)。
四、报考对象及条件
1999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和自费生除外)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
2.符合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3.符合当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其中,报考海关缉私警察的大学毕业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报名办法和日期
海关总署在全国设置7个报名点,分别为: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海关,各报名点共同承担各招考海关的报名工作。报名者可就近直接到报名点海关报名,也可委托他人报名。每个报名者只能报考一个海关的一个职位。
上述报名点同时作为人事部、海关总署设置的笔试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报名日期为3月8日至10日。
六、录用考试和时间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科目包括《综合知识》(含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部分。由人事部统一确定考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制卷。人事部、海关总署组织力量,统一阅卷并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教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全国统一用书《综合知识》(1997年版)。
笔试时间为1999年4月3日。
面试由各招考海关按人事部、海关总署的要求自行组织。
七、录用
各招考海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表》一式三份,并提出录用意见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将审批情况送人事部备案。整个招考工作计划在4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八、有关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应届毕业生数量较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严密组织,各负其责,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好,保证招收质量,保持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任务。
招考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事部、海关总署。



1999年2月26日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等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市房地产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保证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有关财政税务方面
一、联营各方在研究联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收入分配方案或有关联营合同、协议时,应有财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在联营协议中涉及国家财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条款,应征求联营各方的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二、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投资:
1、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
2、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税后留利;
3、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用于联营的资金和财产。
三、下列各项资金和财产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应上缴的各种税金、利润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2、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专用款项;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已依法征用的可用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投资;
4、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联营的资金。
四、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投资各方分得利润后持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利润转移证明,回各自所在地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应按协议规定由联营各方分担,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应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产、偿还债务。
六、联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主管财政、税务部门。
七、对于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组成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并要求对其生产的产品试行增值税的,由市税务局商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企业以国家资金或自有资金向联合组织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及企业向市内外转让技术收入的减免税办法,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通过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外地风味饮食业和服务修理业,引进名、特、优、新产品,丰富首都市场,进一步缓解人民生活诸多不便的问题。
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由参加联合的各方,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主办单位申请登记报告,法人代表、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以及联合经营的协议、企业章程,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经核
准发给营业执照,并持照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十、联合企业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而联合企业各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已经抽调人员和资金组成联合企业的办事机构,并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要提交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经济责
任的证明文件,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十一、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不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暂不登记发照。

有 关 统 计 方 面
十二、在京的以本市企事业为主的紧密型、半紧密型联合组织,应统计上报联合企业的各项指标资料,同时列出按协议规定属于我市的部分,以免重复遗漏。各方只报按协议规定归自己所得的那一部分的统计数字,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在向市统计局报送各项统计数字时,应分别单独列出
本系统参与联合单位和外省市单位的各项数字。
十三、我市企业参与以其他企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只统计按协议比例分得的数字,不报联合组织的全部统计资料。
十四、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定期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共同商定。
全市的横向经济联系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制定并汇总上报。

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
十五、本市单位以公有房屋折抵投资或出租参与联合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房管部门报告并交验房屋产权的有关证件,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参与联合手续。
十六、本市单位以自有房屋折抵投资参与联合的,房屋作价应由房管部门按本市房价标准估算,平房房价以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价标准的九倍为限;楼房按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算。合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房产所有单位与参与联合的有关各方须共
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产权归合营企业所有。
十七、本市单位以自有房产的使用权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各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审核手续。房屋租金参照本市《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议定。
十八、外省市与本市单位联合投资在京兴建的房屋,其产权按出资比例归联合投资各方共有。有关产权所有单位应于房屋竣工后六个月内,持建筑执照、竣工图纸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申领房产证件。
联营一方中途退出联合,退出一方将房屋出售给另一方的,双方按房屋净值结算,并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立契、产权转移手续。
十九、关于征用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外省市在本市城、近郊区范围内联合投资或独资办企业,应视同本市企业对待,所需占用场地或院基地,原使用一方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已用于公用设施的投资,可作为原土地使用一方的投资。
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与另一方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归出资一方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



198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