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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6:35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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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黄奕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主体。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如无特别说明,本文“银行”均指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束缚我国金融体制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必须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路子,化解金融风险。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
我国银行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已是不争事实。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统计资料表明,到2003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92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20.36%;至2003年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仍有近 9000亿元不良资产需要处理。故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现有不良资产约2.8万亿元,以2003年9月的数据计算,不良资产占全部贷款的28.68%。从不良资产占GDP的比例分析,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16,694亿元,以此计算,2003年底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总额占GDP的23.99% 。同时,这些不良资产绝大多数集中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高负债已是普遍特征,且亏损面还在继续加大之中 。另一问题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底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央行提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要下降2至3个百分点,到2005年降到15%以下的监管目标。为此,各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泛力下,为“稀释”不良资产率,“想方设法”增加了大量贷款,其中房地产类又占相当高比重。这些为不良资产率下降做出贡献的房地产贷款,可能暗藏着泡沫的危险,造成新的不良资产。上述表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增长快等特点。
原其因,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导致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
严重的不良资产正阻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并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否则将增加处理成本。
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框架构思
应当说,自不良资产产生之日起,我国就开始了清理活动,理论界、金融部门都在探讨、实践。早期,银企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关系,首先表现为国企之间的“三角债”。尽管1989年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收效不大,1993年后又卷土重来,前清后欠,愈演愈烈。三角债发展以一定程度,侵入银企关系,银行不得不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并于1994年试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但由于是各个银行分散进行,没有规模,成效有限。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全国性的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或资产公司),开始全面、大规模、集中地清理不良资产,进入了以AMC为主导的清理阶段。AMC的业务范围广泛,基本上包括除吸收存款和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实际上具有投资银行性质和金融百货公司的特征。
截止2003年底,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占其收购资产总额的36.14%,按四大国有银行和四家资产公司现有不良资产约2.8万亿元基数计算,则占18.19%,再考虑到数字水分,实际比例必定更小得多。虽然单从数字上很难说明成效如何,也很难说明AMC的实践成功与否。但笔者认为,借鉴世界各国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AMC的设立和运作,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局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应当确定为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路径。
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不断发生,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逐渐归结到“好/坏”银行模式上。这一模式是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独立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中,使原来的问题金融机构转变成为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和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接受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相对称为“坏银行”)则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采取比原问题金融机构更为广泛的业务措施,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一旦处置完毕,“坏银行”也将不复存在 。发达国家如美国的RTC、德国的托管银行、日本的过渡银行等即采此制,转轨国家如波兰、捷克等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韩国、泰国等也有类似的资产管理的公司。从实际运行结果看,这种模式成功的多,失败的少 。
其次,结合我国国情,AMC处置方式具有明显优势:1、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分离好坏资产实施分别管理,一方面截断了不良资产和新发生业务的联系,阻止其蔓延;另一方面,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可以迅速得到改善,便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市场信心,避免对国民经济造成集中冲击,同时能够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提供基础性条件。2、通过AMC的运作可能建立起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桥梁,促使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3、集中大规模处理,可以形成规模经济,降低处置成本。4、AMC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其可调动的资源、可运用的手段以及协调相关主体间关系的能力,均是单个国有银行或国有企业所不能比的。5、银行自行处理不良资产往往会遇到业务范围、专业技术知识不足、资产管理能力不够、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反之,AMC则具有这方面的优势。
明确走以AMC为主导的集中式处置的模式,只是初步的基本思路。大规模、集中地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将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存量控制。这是基础性、前提性的要素,是指政府应对银行不良资产的余额、构成及其将来可能增量等,进行彻底清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进行处置的数额目标。
2、成本负担。不良资产必然意味着一定数量的损失(即成本),如何在政府(还可细分为中央与地方)、银行、企业、待安置职工甚至社会公众各方中分担这种损失,必须先要有个科学合理的方案,才能为注入处置资金数量、来源等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主导力量。实施资产重组的主导机构可能有政府、银行或第三方。
4、处置组织。是指要不要成立专门机构,该成立什么样的机构,是集中设立还是分散设立,是独立存在还是附属于银行。
5、具体措施。是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良好资产或核销的各种手段、工具等。根据不同的市场化环境和技术水平,结合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可以开发和使用各有差异的措施,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清收、出售与豁免。清收即是以债务人为变现对象采取各种方式使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责任,按照不良资产回收率的预期可以分为:催收(往往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债务重组(如延期或分期偿还)、企业资产重组(如债转股)、破产。出售即是债权人将不良资产以各种形式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换取优质资产。出售方式可以多样化,如资产证券化,这与一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及金融创新能力密切相关。豁免即债务的免除或内部核销,一般不会单独使用。
三、当前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存量控制方面,不良资产存量不清,新的不良资产仍在产生中。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额,一直各有说法。首先是统计口径不一。过去长期采用“一逾两呆法”,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相比,滞后、不真实、缺少分析,无法准确反映真实风险。现在国家虽然要求转用五级分类法,但现实上没有摆脱旧的思维定势和做法,加上银行的分类标准不够细化,客户信息资料收集困难,分类管理仅是应付上报,没有和信贷管理真正结合,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比公布的数字更为严重。其次,银行收贷普遍以借新还旧作为主要方式,在不良贷款考核压力大、任务重的单向约束情况下,急于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目标任务,注重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账面数字变通,造成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人为转成正常贷款。出于同样的考虑,银行将抵债资产长期挂账处理,这部分抵债资产实际上已经形成损失。还有,如前所述,在大幅度增加的贷款中,房地产贷款的比重过高,这些现在为不良资产率下降做出贡献的贷款,又有多少将化为明天的不良资产,令人疑虑。
2、在成本负担方面,国企职工安置形成巨大的隐性负债,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很高,但国家财力有限,国企再生清偿能力低,银行自身资本金不充足,资产流动性不够。
不良资产的形成多与政策失误有关,而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更多地需要考虑公共政策,国家理所当然应当承担主要的成本。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国企职工很大部分应得的收入被国家以利润的形式提取,构成了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现国企一旦破产或重组,巨额的安置费,也必然纳入成本。但与此矛盾的是,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一直处于“虚弱”状态,加上还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更缩小了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空间。负债企业缺乏现实和再生偿还能力。国企大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现在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进行重组,再生清偿的预期不大。银行方面,其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新的不良资产还在不断产生。
3、在主导力量方面,以政府为主导,带有浓厚的行政计划性色彩。
政府干预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政企不分和国家本位主义,政府不仅是企业、民众的“父母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银行资金的“当家人”或调解人,往往以维护大局为由,主导、把持清收与企业重组的实施,不符合市场化的基本要求,导致资产优化重合、价值发现等市场功能失灵,同时也助长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权力的个人滥用。
4、在处置组织方面,现行AMC组织建构不完全集中化,未剥离和新增不良资产的处置则仍处于分散化状态。
长期以来,银行清收不良资产,是走内部分级行政化管理模式。靠行政管理手段层层下达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逼迫式工作,无法调动员工收贷清非的积极性。而且不良贷款清收已到了临界点。好收的都收回来了,余下的都是老大难了,难免挑肥拣瘦。从银行来说,不良贷款化解精力大,成本很高,与目前银行竞争日益加剧,而竞争的着力点在于新业务的开拓和市场的扩大,形成矛盾。银行迫于各自上级行的层层压力,往往也只是抱应对态度。
四大资产公司设立后,上述陈旧模式的局面得到了部分转变,但从几年来的实际运行效果看,仍不尽人意。很大一个原因在于集中化程度不高、不彻底,国家按国有商业银行对应设立了四家资产公司,并且各个资产公司对应设立众多分支机构,分散了资源,无法形成合力,无法对不良资产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而且,截止2003年底,资产公司虽然四年剥离了约1.4万亿元,处置了5093.7亿元,但国有商业银行现尚有不良资产余额1.92万亿元,而新的不良资产仍在不断产生之中。这些更大量的不良资产,还是只能由银行固守旧的模式,其效果可想而知。
5、在具体处置措施方面,运用的措施和手段不多,或有但难以实施,或有实施但市场化程度不高,收效甚微。
资产公司和银行采取的措施单一,大多数还是局限于一般性清收,真正进行重组清收和资产出售方式的不多。而清收通常会遭遇法院“执行难”,交了高额诉讼费,不一定胜诉,好不容易胜诉了却兑现不了。和解协议延期偿还、分期偿还,也往往是出于无奈,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其实并无再生清偿能力,不过是拖延时间,反而进一步恶化财务状况。申请企业破产,却又面临企业破产难、假破产、乱破产等问题。企业破产完全在政府的主导、包办下,金融机构无话语权,最后支付完职工费用、破产费用等后,能用于清偿银行的所剩无几。企业破产更多地成为企业逃废债务、地方政府甩包袱的工具。
债转股是重组清收的一种。尽管不少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重组,但实际上采用的并不多 。而在我国,考虑到国企脱困目标,政府极力推动实施债转股。但转股后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很大改善。
多样化出售本是资产管理的重头戏,也是最能体现专业化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的措施。但实践中很少运用,即使有运用,出售方式单一,局限于房地产类单项资产的出售,较少进行资产组合、打包、证券化等运作。这主要因为,能作为证券化支持资产的不良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而我国银行目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良资产为数不多。其次,依据现行的民事、证券法律,还难以调整资产证券化中复杂法律关系,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很大。
6、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制约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
目前,绝大部分不良资产处置是通过与原债务人、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谈判和交易完成的,这样的操作模式既增加了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也造成了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低流动性和低效益,表明我国成熟的不良资产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是因为:不良贷款转移和吸收的渠道、程序和机制尚未建立,不利形成充分的供需关系;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有限,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体制、市场、法律等因素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其专业化效能;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资产批量处置等方法的技术含量有限;不良资产市场交易的信息网络、信用评级、评估、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中价服务尚不完善。同时,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具有特殊性:不良债务人以国有企业为主、信用贷款比例高、呆帐和事实呆帐比例高、抵押品法律瑕疵多等,也给不良资产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带来限制。
此外,不良资产市场依赖于资本市场,要集中处置如此庞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必需有充足的资本供给。而从国内市场来看,国有经济本身正面临改制和转型,现阶段难以大规模地消化不良资产,民营经济虽然整体上已有相当实力,但比较分散,短期内难以形成较强的购买力。国际投资者虽表现出参与处置的强烈愿望,但受我国现行外商投资、外汇外债等管理体制的限制,还很难介入。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摸清底数,控制存量,分担成本
开展全国性经济普查,彻底清查银行不良资产的底数,测算企业现金回收额,在此基础上,确定不良资产存量控制目标和处置成本负担方案。
首先,核实真相,分清责任。组织银行对资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再次清分,并区分不良资产形成的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然后由监管部门牵头复查验收、分类排队,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揭示风险。对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原则上由政府出资收购,专门处置;对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原则上由银行自身承担、消化。
其次,补充资本,增强后劲。国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继续向银行注入资本金,如用外汇储备注资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可鼓励银行发行次级金融债券,加快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募集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资源。
第三,提足准备,冲销损失。我国风险准备金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二)完善处置组织的架构
一要重新整合四家资产公司,合并为一家,长期保留,承担起专项处置任务,列入银监会管辖系统。考虑到分清各家银行的责任,可以在总公司内部按四大银行分设相应部门,或者账面分户管理,避免来自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要在各银行内部成立不良资产处置部,相对独立、专业清收,商业化管理。尤其是在央行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投资银行业务后,策划以资抵债、资产重组来盘活资产。在对不良资产处置部门管理上,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部门经理人选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竞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银行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机构则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和支付上移风险资产的财务核算。银行可以视自身情况,将不良资产回收到二级分行或者一级分行集中处置。
三要引入信托处置模式。银行可以与资产公司开展合作,把一些未经剥离不良资款委托给资产公司运作,依据信托法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坚持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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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九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
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前款第(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
第十五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并公布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执行。

第十八条 对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在采购人依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要求后的1个工作日内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 采取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暂时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对金额较大的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由采购人会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出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采购人的验收报告,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本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财政部门应当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中止采购活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二)货物是指设备、原材料、产品、器具等有形动产和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物品(含电力)以及其附带服务;

(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兴修水利、整治环境、修建交通设施和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勘探、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
(四)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营运管理、文体活动、教育、卫生、医疗、环保、维修、培训、劳务、保险等项目;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方式进行,其招标投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庆阳市委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委发〔2008〕67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现将《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发至乡镇)
   中共庆阳市委
   2008年11月27日

  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为了适应乡镇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乡镇按照“打基础、谋长远,高标准、快速度,抓落实、干到位”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乡镇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乡镇党政组织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规范乡镇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乡镇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乡镇工作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规范乡镇工作,必须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保证各项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以人为本,倾心竭力为民谋利;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短期行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必须坚持效能效率的原则,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规范乡镇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断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改进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科学务实、开拓创新、勇于拼搏的精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确保县乡村整体推进,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二章 职 能

  (一)乡镇党委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本乡镇人大、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对乡镇党委自身及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建设与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乡镇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7、组织好党委、人大、政府、纪委和共青团、妇联的换届选举工作;
  8、加强党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9、认真落实党管武装有关规定,将武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支持乡镇武装工作;
  10、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能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县(区)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规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
  6、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7、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8、撤销乡镇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指导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能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搞好农民法制教育;
  4、指导、支持村(居)委会的工作;
  5、开展便民利民的各项公共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低保、医疗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村社会保障和各项救济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6、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耕地保护,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基本农田管理;
  7、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镇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参与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管理,指导监督集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9、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应急管理,做好防灾、救灾、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10、向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落实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
  12、办理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乡镇纪委职能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依据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办法;
  4、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干部和检查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干部的权利不受侵犯;
  7、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办理县(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按一类乡镇“四办一部”进行规范,二类、三类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以一类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为准,在内设机构中合理划分。
  (一)党政群综合办公室职责
  1、协助做好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武装、政法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2、负责处理党委、政府日常事务,搞好上传下达;
  3、承担人大主席团的日常事务工作;
  4、负责做好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后勤管理等工作;
  5、履行统计职责,承担乡镇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所有统计报表的整理、计算、上报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普查、调查任务;
  6、负责内外部工作的联系和本乡镇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工作;
  7、负责党委、政府日常工作的督办运转、信息反馈和检查落实工作;
  8、组织开展各类调研活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9、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乡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职责
  1、负责乡镇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和执行工作;
  2、编制并执行财政财务收支计(规)划和预决算方案,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税收等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资金和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国、地税分局(所)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零散税收的代收代征工作;落实“村财乡管”制度,指导、监督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各项涉农服务工作,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5、负责造林绿化、林果业建设、林业资源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6、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和人才等服务;
  7、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推介和商贸交流活动;
  8、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落实乡镇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维护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村镇规划建设,检查、监督、处理违章建筑;
  11、负责做好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助上级土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12、负责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13、负责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
  14、负责做好乡镇承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15、承办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
  1、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管理乡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配合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负责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工作;
  2、负责协调监督农村医疗、保健、防疫等卫生制度的实施,负责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政、药政、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3、负责落实乡镇各项民政工作,做好老龄工作,协调做好乡镇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
  4、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环境卫生、镇容村貌、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与社会事业相关的工作,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1、编报并实施人口计划,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负责本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督促检查落实;
  2、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实施对育龄夫妇婚、孕、产、育各期的服务;
  3、协调各方面力量,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4、负责乡镇直属单位、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配合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负责村、组及计生专干的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5、加强计生统计台帐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一孩生育指标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初审、上报,为群众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7、开展生育与避孕指导、培训工作,提供婚育、节育技术服务,做好婚育管理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8、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9、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管好用好计生经费;
  10、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1、完成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武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军事部门下达的指示、命令;
  2、负责辖区民兵的组织建设;
  3、负责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工作;
  4、负责辖区国防工事和人防工事的维护管理;
  5、负责辖区年度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工作;
  6、组织和带领辖区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完成战备、治安执勤、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积极配合派出所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8、战时负责组织并带领民兵、预备人员参军参战;
  9、完成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建工作

  (一)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班(研讨班)制度、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建立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党委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检查和考核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适时进行换届选举。发挥乡镇党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推进“双培双带”和基层党建“六化”工程,深化“三帮三联三增”活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村级干部培训、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加强社区、乡镇机关、“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建立乡镇党委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县(区)党委报告基层党建工作。
  (三)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乡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鼓励学习创新,提高班子成员工作能力;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强村级班子,搞好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乡、村两级干部教育管理,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解决乡村干部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四)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加强乡村两级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乡镇党委、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五)制度建设
  完善乡镇党委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农村工作;加强乡镇党委对武装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机制;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项制度落实;落实党务公开制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经济建设

  (一)发展现代农业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争取并实施农村道路、梯田、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抓好粮食生产。加大农田基本建设,严格保护耕地,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粮食总产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增长。
  4、发展特色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按照全市“南果北草、南牛北羊、山区草畜、原区苹果、川区瓜菜、全市劳务”的产业发展总体思路,从本乡镇实际出发,确定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坚持不懈地做好扶持和引导,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每个乡镇都要有2-5个特色产品。
  5、实施科技兴农。积极引进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品种,强化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确保科技贡献率每年有新的提高。
  6、加大农业投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各项政策,根据本乡镇财力,逐年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扶持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产品加工和转化,引导农民依靠自身力量增加农业投入。
  7、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全程监控,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发展工业经济
  1、根据国家产业导向和本乡镇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及目标,引导、发动农村富裕户和有能力的人兴办各类企业,培植财源,增加农民收入。
  2、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发挥资源优势、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通过向上争取、利用外资、区域协作、激活民资,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做大做强现有乡镇工业企业,积极兴办工业。
  3、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引导鼓励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4、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健全信用担保、技术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服务体系,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到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三)发展第三产业
  1、搞好各类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商贸、餐饮、运输、信息、中介等农村服务业。
  2、深入开发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以香包刺绣为主的文化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和与红色旅游业相配套的旅游服务业。
  (四)新农村建设
  1、坚持尊重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突出特色,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
  2、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重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3、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农民增收行动计划,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完成县(区)下达的农民增收年度任务。
  4、不断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农田水利、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沼气、公路、电力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
  5、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卫生保健、体育等农村社会事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传统美德,提升道德素养,建设文明乡风。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6、积极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提高扶贫标准,提升扶贫水平,全面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努力消除贫困,改善贫困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7、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农业支持保护、现代农村金融和城乡一体化等制度,完善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权益。
  8、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民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9、坚持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强化配套,提高小城镇的聚集、带动、辐射功能,提高城镇化率。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危房危窑改造工程,稳步推进农村小康住宅建设,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五)环境保护与建设
  1、建立健全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制乡镇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依法依规实施。
  2、坚持“预防为主、管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培训、教育,培育农民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项目和环保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和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实施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促进自然生态环境逐步修复和改善。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禁止群众滥恳、滥采、滥伐、滥挖等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杆,推广农村清洁能源,积极探索农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改、四化、五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文明程度。

   第七章 公共服务

  (一)农村信息服务
  搞好农村信息化的规划与建设,整合政务、农业、劳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水利、人口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完善乡(镇)、村、组三级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农民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农村就业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就业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全面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发展劳务经济。
  (三)社会保障服务
  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其他专项救助、临时性救助和社会帮扶为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城镇低保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优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户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四)公共文化服务
  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根据农村文化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文化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五)教育服务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避免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协调解决乡村学校建设用地,支持教育主管部门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布局。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培育新型农民。
  (六)医疗卫生服务
  按照“一村一室”要求,加快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认真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七)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及社会保障政策,巩固农村计划生育成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优生优育、节育、不育症治疗技术服务水平;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协助计生办发放育龄妇女接受环情服务每次不少于2元的补助;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室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全面完成市、县(区)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八)法律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机制,做好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 公共管理

  (一)农村公益事业管理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事业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府投入、“养事不养人”、以农民承包管护为主的模式,创新农村公益事业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群众自治自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农村公益事业管护水平。
  (二)乡镇基本建设管理
  积极改善乡村办公条件,为乡村干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报批规定,充分考虑乡镇的财政承受能力,坚持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把质量关,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降低行政成本,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负债建设。
  (三)预算财务管理
  1、做好预算编制。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工作重点和县(区)财政部门指导意见,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定。
  2、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乡财县管”制度。乡镇所有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统一审核,按进度集中支付。乡镇重大支出必须经乡镇政府政务会议研究决定,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预算额度和项目进度拨付。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审批“一支笔”制度,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收支管理。
  (四)政府采购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乡镇项目支出,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标准等进行审查,同意后委托市或县(区)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市场建设与管理
  1、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市场,乡镇政府在市场建设用地、市场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2、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3、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
  (六)公共安全管理
  1、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3、做好违禁产品生产经营、流行性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和食物中毒事件等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4、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自治管理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管理。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组织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转移、救援物资供给等工作。

   第九章 乡镇组织自身建设

  (一)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以责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人”,不得超编配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公开考录规定,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县(区)有关单位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认真征求和充分吸收所在乡镇的意见。
  3、大力推进村组干部改革,削减村组干部职数,实行兼职兼薪。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
  1、 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4、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5、 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干到位。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大胆开拓,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7、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闹无原则纠纷。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光明磊落,表里如一,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坦诚相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8、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公道正派。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不讲假话。
  (三)内部管理
  1、健全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干部出勤、值班、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制度。乡镇党政一把手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向县(区)委、政府履行请假手续,严禁工作日擅自离岗。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重点事项督办制等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机关及站所干部行为,确保机关工作有序进行。
  3、健全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健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激励干部做好本职工作。
  5、推进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推进“阳光政务”,实行服务承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工作创新

  (一)创新观念意识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争先意识、机遇意识和效率意识,自觉摒弃各种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支持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切实营造一个创造性开展农村工作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农村工作水平。
  (二)创新工作思路
  以服务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西部油城、陇上煤都、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生态优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结合县情、乡情,不断创新“三农”工作思路,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创新工作方法
  以服务为宗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创新和改进农村工作方法。坚持以市场经济的观念谋划发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推动等手段促进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激励创业,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全民创业的新格局。注重培育典型,加强示范建设,以宣传引导和示范推广,促进农村各项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继续巩固、完善、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等各项配套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发展中的难题。
  (四)创新发展环境
  坚持软、硬环境两手齐抓,在不断改善乡村基础条件、提升服务功能的同时,着力抓好软环境建设,切实创新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加快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和诚信建设,创建平安、文明乡村,努力打造农村投资、创业、发展的软环境。进一步营造全民创业、创新、创优的氛围,让一切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都能充分发挥。
  (五)创新工作制度
  围绕工作思路和重点,在工作调查研究、决策部署、工作落实和督查等各个环节,创新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充满活力、富有生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乡镇工作有序高效向前推进,不断开创乡镇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一)考核原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以考核为导向,鼓励引导乡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注重实绩的原则。从不同乡镇自然条件、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等实际出发,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增长比率和人均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乡镇工作。
  3、群众公认的原则。将考核工作置于群众和干部职工的共同监督下,在认真听取乡镇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以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县(区)与乡镇签订的各项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未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书且需要考核的内容,按照市、县(区)年度考核办法确定。
  (三)考核方法
  1、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县(区)按考核指标体系分解具体分值。考核得分乘以民主测评得分率为考核最终得分。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单项奖励的,实行单项加分。
  2、县(区)是考核主体,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对乡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3、县(区)考核结束后,分别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一、二、三类乡镇总数30%的比例,向市委、市政府推荐上报拟奖励乡镇。
  4、对县(区)推荐拟奖励的乡镇,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复查考核。复查考核后,对拟奖励的乡镇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审定后对拟表彰奖励的乡镇,向社会公示。
  (四)奖励兑现
  公示无疑议后,对每类考核排序前10名的乡镇给予重奖,资金使用由乡镇安排;对每年考核全市每类排序前两位的乡镇党委书记,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