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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佘祥林冤案,为何不提刑讯逼供?/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4:37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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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佘祥林冤案,为何不提刑讯逼供?

毛立新

据新华社电,在7月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见潇湘晨报7月20日)在总结材料里,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总结没有回避冤案产生的主观因素,内容可谓相当全面,剖析也比较深刻到位。
但令笔者不解的是,对制造冤案的元凶——刑讯逼供,在报道中却没有提及。笔者猜测,也许荆门市政法委的总结材料里是有的,报道中给忽略了。但即便有这种可能,至少有一点也是十分明确的:刑讯逼供问题,在总结材料里,并没有被列为重要问题,没有被摆上突出的位置。但实际上,佘祥林冤案之所以产生,固然有诸多环节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环仍在于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的存在。因为,在佘案中,受害人张在玉根本没有死,佘祥林当然也没有实施作案,照理说根本不可能出现与现场完全一致的“有罪供述”,也不可能出现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的结果。是什么使然?是赤裸裸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连续10天11夜的严刑拷问,不竭余力的指供、诱供,最终使佘祥林作出了有罪供述,并指认了作案现场,至此“铁证如山”,冤案由此铸成。
为什么不把刑讯逼供问题重点摆出来?笔者无从猜测,或许是无意间的忽略,或许是某种有意的淡化。如果是前者,说明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尚没有正确认识;如果是后者,则不排除有关部门有心避重就轻、避实击虚、开脱责任。不管如何,二者都不是正确的态度,都于彻底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十分不利。依笔者之见,对佘祥林冤案而言,要“查找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是万万不可漏掉刑讯逼供的。否则,所谓“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就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完整性,甚至其诚意也值得质疑,更无助于达到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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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第 34 号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日照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的主要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市(地)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获得3项以上专利(至少有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三等奖2项首位人员。
(五)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5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文章)。
(六)在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八)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的人员。
(九)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员。
(十)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二)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全运会冠军、或在一届省运会现场夺取本专业3枚金牌、或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打破全国纪录、或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管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九条 在推荐人选过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由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组,负责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
(二)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一般不得重复担任。
(三)上报人选的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考察,并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要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管理期间:
(一)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按年度发放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专项拨付。
(二)每年由所在单位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交通、住宿等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业绩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专家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和管理期满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结果记入业绩档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情况,由市人事局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三)建立联系制度。人事部门要将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日照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事局核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单位变动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须报经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的合作,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关心的反映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新闻材料的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来西亚新闻部将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政府将鼓励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讯社)和马通社(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之间交换新闻和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为了加强双方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交换有利于加强双边关系的新闻和有关新闻材料。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包括广播电视记者及专栏作家和印刷新闻界的记者互访,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双方的有关部长将分别指定官员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执行并落实本协议的行政机构,特别是:
  1.进行相互协商并向双方的有关当局提出执行本协议的最佳建议;
  2.提出有关双方在新闻领域进行合作的最新方式的建议;
  3.准备详细的交流计划,包括在执行本协议中的预算和其他财务方面的事宜;
  4.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复议本协议的条款。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则可终止;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面的签字人已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有不同理解,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达图·穆罕默德·拉赫马特
     (签字)               (签字)